晶报:见义勇为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1-12-02 09:53 | 来源:凤凰网 2011年11月30日 05:22 | 查看:1537次

  很多人的内心里并不缺乏一刹那的正义冲动,只是现实让人们“学会”了明哲保身。所以,给人们兜底的权益救济,更容易激活社会的正面能量

  广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本月28日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这部旨在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法规加快了出台步伐。

  见义勇为本来不是社会的稀缺资源。但是,不断有人因见义勇为而陷入困境;不断出现在公共视野中的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看客”事件,一次次刺痛着社会的神经。一边是路人的漠然,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遭到了严厉拷问。深圳这部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好心人免责”条例,有望从法律的高度给这样的道德困境破题。

  事实上,该条例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可谓十分周到,有着诸多亮点。比如,该条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警方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施救者享受包括工伤待遇、法律援助、救助人慰问制度在内的系列后续援助。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还规定,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说到底,为正义作证也是某种程度上的“见义勇为”,这样的举措延伸了正义的链条,将鼓励更多人“挺身而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声援。

  一则与见义勇为相关的新闻是,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近日成立,法学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现场激辩是否该对“见危不救”立法。但实际上,正如一些专家所担忧的,直接立法可能导致将来路人“远远绕道而行”,结果适得其反。也就是说,相比对所谓的“见危不救”进行严惩,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保障,可能显得更有价值,也更具可操作性。应该看到,整个社会并没有丧失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普遍的人道情怀,很多人的内心里并不缺乏一刹那的正义冲动,只是现实让人们“学会”了妥协,“学会”了明哲保身。所以,给人们兜底的权益救济,更容易激活社会的正面能量。

  其实,很多国家都制订了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比如,新加坡有关法律条款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当然,我们对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应抱持审慎、缜密的态度,希望有更多人就见义勇为立法提出有独立见解的意见,使之更细致、更完善,更好地形成对向善力量的呵护与指引。

(责任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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