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18 10:46 | 来源:新快网 2011-11-18 | 查看:5021次
■李结华工作照。
■看到三人已被毒倒在下水道里,自己也顶不住熏人的气体,李结华仍坚持下井救人,这既有“于心不忍”,也有出于“职责所在”考虑。杨志成/制图
冒生命危险下井因“于心不忍”,目前仍有两工人未脱离危险
■新快报记者 叶毅贤 文/图
在7米深的下水道,四名没戴口罩面具的清淤工逐一被毒倒,面对熏人的毒气,先期赶到的民警看到井底有人眨眼求救,“于心不忍”,更出于“职责所在”,两次坚持冒险下井救人,最后也晕倒。这是前天上午11时多,发生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批发市场内的一幕。截至昨日,其中两名清淤工人心脏一度停止跳动,情况危殆。
没戴口罩四人逐一被放倒
昨天,记者接到报料后,来到东城区下桥水果批发市场,事隔一天,市场各店主仍在不断讨论着这起事故,记者根据附近店主的指示来到事发的下水道井口,看到井口已被盖上,但仍散发着一股刺鼻的气味。
据井口附近一家水果店店主陈小姐回忆,前天上午11时许,四名工人来到这里进行下水道清淤工作。“当时我看到他们都只穿着简单的工作服,没有戴口罩面具之类的,先是一个人下去了,没了动静,第二个紧接着去救人,又没动静,最后两人也下去了,全部都没有上来。”陈小姐告诉记者,附近各水果店员工看到情况不妙,陆续冲到井口救人,“第四个下去下水道的,因为离地面比较近,我们就合力把他拉了上来,看到他逐渐恢复知觉,但是下面的三个就救不了。”一名据称当时曾参与抢救的水果店员工阿兰(化名)说:“我们看到下水道有七八米深,还飘散着一股刺鼻的味道,让人睁不开眼睛,很难受,都不敢下去了。”
不听劝阻救人民警被毒晕
当天11时40分许,当地派出所民警李结华和数名治安员赶到现场,李结华在了解情况后决定下井救人。据店主陈小姐称,警员第一次下井停留了约3分钟,后来回到地面休息了一会,附近围观的群众都劝警员别再下井,但他“仿佛没有听见”,又独自下去井底,“看着他(警员)准备用绳子拉那些人,结果他自己也被毒气熏倒了。”陈小姐说。
随后,当地消防队员赶到,并戴着氧气面罩下井实施抢救,把井下的人都救上了地面。“三名工人已经在井下待了半个多小时,被救上来时已经没有任何知觉了,那个警察也一直昏迷。”陈小姐说。
两工人情况危殆仍在抢救
据了解,四名工人被救出来后被紧急送往东莞东华医院接受抢救,最先被救出的一名工人目前已无碍,还有一名情况较稳定,但仍有两名工人情况危殆。
据东华医院一名负责人介绍,两名情况危殆的工人在送院时一度心跳和呼吸停止,经过一系列紧张的抢救已恢复心跳,但呼吸仍然困难。“这两名工人情况不乐观。”该负责人说。截至记者发稿前,医院仍在紧张抢救中。
四清淤工同属一私人公司
工程疑经过转包,调查结果或今日公布
记者了解到,四名清淤工人属于一家私人公司,挂靠在汕头市政公司。今年10月包工头陈某从东莞市第三期地下管网疏通工程中承包了一部分工程。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个工程是层层转包之后才到了陈某之手的。
该公司是否有施工资质?工人有无进行上岗培训?为何没有配发安全防护设备就开始施工?下水道“毒气”对地面居民是否造成影响?记者就这些疑问分别采访了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东莞市安监局以及东莞市卫生局,有关部门都以“正在调查”为由回应。
据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宣传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对于相关疑问,有关部门在经过调查后或在今日作出回应。
●对话救人民警
“职责所在”
李结华称怕井下工人待长了危险更大
11月17日,记者寻访正在东莞中医院疗养的警员李结华,由于他目前已恢复清醒且需要到另一家医院接受辅助治疗,记者来到病房时他已被送走。等候约两个小时后,治疗归来的李结华接受了新快报记者的专访。
新快报:当时你下井的情形是怎样的?
李结华:当时我决定下井救人,就看到下面污水很湍急,一股股涌上来像沼气那样的味道让我感觉很晕,还看到三个工人堆着躺在井底。
新快报:既然这样,为什么还坚持两次下井救人?
李结华:我第一次下去,就觉得能拉上来一个算一个,但他们三个堆在一起,很难拉,我只有先上地面休息一下,但是我在休息时,就看见井底还有人眨眼,好像在向我求救。我实在于心不忍,因为我知道在井底待的时间越长脑死亡的概率就越大,于是就想早点把人拉上来,所以就含着根吸管,再下去了,后来就不省人事了,听朋友说,当时我两眼已经翻白。
新快报:有人曾劝你别再下井?
李结华:是的,拉绳子的一位搬运工劝我等消防来了再下去,但我看见有人眨眼,还是要去抢时间,这(救人)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四清淤工晕倒下水道 民警两次救人被毒晕》)
(责任编辑:吴雄)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第39楼 广东省深圳市2012-03-19 14:48:50 发表
第38楼 贵州省六盘水市2012-03-09 19:41:18 发表
第37楼 河南省郑州市2012-03-07 13:38:16 发表
第36楼 福建省2012-03-03 13:20:02 发表
第35楼 山东省烟台市2012-03-01 21:22:04 发表
第34楼 山东省烟台市2012-03-01 21:22:00 发表
第33楼 新疆乌鲁木齐市2012-01-31 11:46:01 发表
第32楼 河南省郑州市2012-01-25 20:38:02 发表
第31楼 广东省东莞市2012-01-18 23:12:53 发表
第30楼 广东省广州市2012-01-09 10:20:3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