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社会组织在“阳光”下成长

发布时间:2011-10-27 16:35 | 来源:法制日报 2011-10-21 第1版 | 查看:1487次

  随着改革的深入,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更加多元,日常治理的矛盾冲突也不断加剧,这既对政府管理带来巨大压力,也为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提供了广阔空间。实践证明,在许多领域,社会组织的自治性管理比政府更为有效。例如在环境保护、慈善募捐、社区管理、行业自治等诸多领域,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中不断创新组织形式,深入到微小的、国家权力难以顾及的社会末端,发挥着修缮、医治社会肌体的功能。

  尽管我国社会组织有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上仍处在初级阶段,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规政策、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社会组织登记难,许多社会组织面临合法化危机;行政化、商业化色彩浓重,造成社会组织功能定位偏差;经费、人才等存在诸多困境,影响社会组织的日常生存和发展。尤其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组织挪用善款、内部交易等违法违规现象屡被曝光,如“郭美美”、“卢美美”事件,严重冲击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究其根源,还是管理体制不顺,法规制度滞后,执法监管缺失,导致了内部治理的失控。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组织缺乏必要的监督、社会能见度较低,出现商业化运作很难得到及时有力地纠治。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王行最透露,“我国的基金会超过2200家,其中1288家基金会没有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慈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没有公开就难有公正,缺乏透明便缺乏公信。破解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局,首要之道是必须从管理体制创新入手,全力打造社会组织阳光发展的法治环境,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三种力量的合作治理局面。为此,需要完善社会组织立法,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社会组织行为准则,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系统配套的制度环境;再次要创新管理监督机制,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社会组织的监管主体,改革双重管理方式;最后还需要强化社会监督,引入公众力量,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将社会组织始终置于“玻璃缸”当中。

  总之,要让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就必须破除其行政化、商业化、封闭化等弊病,通过法律手段,确立起独立清晰的法律地位、责权落实的内部治理、公益资产的法律监管、多元问责的监督体制以及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如此才能确保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提升。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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