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28 08:42 | 来源:竞网 2011-9-22 8:16:27 | 查看:5483次
许云鹤案倍受争议
8月22日,“许云鹤案”二审结束,法官在了解事实后并未作出判决。此案由于一审的荒唐判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法官虽然无法证实许云鹤驾车是否与老太发生接触,但认为行人发现车辆时必受到惊吓而要求许云鹤赔偿老太10万余元。
我们注意到,这与多年前的“彭宇案”不谋而合,同样在事实难辨的情况下,法庭认定“施救方”为“肇事者”。一时间,法院在人们心目中公平、公正的形象饱受质疑,如果法律变成了弱势群体的保护伞,那么公众该如何坚守自己的道德与良知?助人为乐,你还敢吗?有网友打趣道,好人难当,不管你敢不敢,反正我不敢!
法院过分强调调解,强调结案率的倾向,是造成这一争议判决的原因之一。
一说起法院,人们通常觉得是个神圣的地儿,一个人是好是坏,是善是恶,法院的说法通常让人信服,也都应该得到社会主流声音的基本认可,然而近期二审的天津许云鹤案却似乎颠覆了法院在人民心中的大好形象。
据许云鹤介绍,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驾车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上行驶,并看见王老太在横穿马路时跨越路中心的护栏,且不慎摔倒在地。见状,许云鹤立即停车,并从车里翻出创可贴,下车给老太包扎,之后拨打了120。但事后王老太认定许云鹤车速过快,撞倒自己,并索要赔偿。
按例,当事件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各执一词时,主张被侵害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为侵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如证据成立则证明侵害成立,从而赔偿请求成立。反之,如无法证明则侵害不成立,赔偿也就相应不成立。
然而,许云鹤案件的一审结果却让人匪夷所思,也正是这个结果将这起案件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结果表明,由于事发现场没有摄像头,没有目击证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因此,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判决一出,舆论普遍认为其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首先,判决依据的事实未经查证。既然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就不该认定许云鹤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判决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事故的引发原因在于王老太的交通违法。可以说王老太跨越栏杆横穿马路的违法行为,才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法官对这一行为的默许,是否就等同于对弱势群体违法行为的纵容呢?《新京报》发表评论认为,近年来法院过分强调调解,强调结案率的倾向,是造成这一争议判决的原因之一。法院过分希望发挥解决争端的社会职能、使各方满意,有时反而适得其反。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怎能靠推理、想象,甚至猜测来妄下判决?
许云鹤案件的判决,让很多人都想起了2006年末发生于江苏南京的彭宇案,这两起案件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公交站台等83路公车。在拥挤的人潮中,老太被撞倒并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事后,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
得知被起诉后,彭宇认为自己很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他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上前去扶,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但之后老太及其家属却一口咬定彭宇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应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与当年的彭宇案一样,如今的许云鹤案仍然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凭法官的主观臆断作出判决。当年法院在彭宇案的判决书中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这与许云鹤一案中“不能确定车辆是否与老太有接触,却必然让行人发生惊慌”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既然法官可以用自己的猜测认定有车辆向行人驶来定会造成惊慌,那么他为什么不猜测一下,一位年近70、腿脚并不利索的老人翻越护栏会不会造成摔倒呢?《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表示,法官可以无耻可以不高尚,但是他不能用自己这种龌龊的观点,来看待社会上所有的人。社会不能容忍法官用他自己的“小人之心”,去审视所有人。社会更不能容忍法官用他自己的“小人之心”,来影响法律的公正判决。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理应依据事实,依据证据。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怎能靠推理、想象,甚至猜测来妄下判决?这样的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不公,也是对法律公平正义形象的伤害,更是对社会大众助人为乐善举的否定。
此类案件的社会后遗症之一是,越来越多的公民不愿意再去做活雷锋。
彭、许两起案件引发了网友在微博上的热议,大家在渴望得知真相、质疑判决结果的同时,也纷纷发问:以后,你还敢助人为乐吗?
网友“盛夏果实”理性地认为,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我们不能武断地说,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许云鹤是被冤枉的好人。但是法院没有查证就对当事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值得商榷。这实际是在道德诚信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磨灭了很多人的公益之心。
网友“爷们”表示,本来,“天津版彭宇案”理性判决将是消解相关负面影响的良机。然而,这起案件一审判决却带来比彭宇案更加恶劣的影响,令人情何以堪。
网友“清岚”说,从天津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我总结出以下两点:第一就是做好事一般都要负责任,是什么责任做了才知道;第二就是知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保护违法行为人违法权益的法律,大概全世界就这么一部特别法吧……所以我们更应该关注法律的改革……
网友“暮色”认为,如果许云鹤撞了王老太太,理所当然要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未撞王老太太,不仅一分钱都不用赔偿,还要追究王老太太的法律责任,挽救道德诚信危机。本应主持正义的法官,不认真调查取证,在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的情况下,判决他赔偿王老太太10万余元,难以服众。
网友“握你的手”表示,就我个人而言,我是倾向许云鹤的,因为王老太是行人严重违章在先,违章就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自己做错了事导致别人跟着出错,而要别人承担后果。
网友“zys1872”说,许云鹤案,透露出一个很荒唐法律规则:违法在先的人,居然堂而皇之地要求没有违法的人赔偿自己的损失,或因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别人被动“违法”来要求别人赔偿。这是什么法律?
网友“雪小纯”认为,此类案件的社会后遗症之一是越来越多的公民不愿意再去做活雷锋。在与本案相似的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控告彭宇似乎没有后顾之忧,而被诬告的彭宇也没有得到必要的保护,可见我国道德责任体制存在漏洞。
网友“股市水货”表示,许云鹤的案件,无论如何,只要没有真相,那么结果都是司法再次告诉我们,今后千万别学雷锋,雷锋只是个谎言而已,是不符合中国法律的。
“我希望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享有审判权的法官都能够只信仰法律。我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改判。”
网友对案件看法不一,那么专业律师又如何看待许云鹤一案的一审判决呢?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杨子洋律师,他对这一案件一直非常关注,并从专业角度解读了一审判决的漏洞。
在谈及案件之前,杨律师表明:“我们不能谈论事实,因为双方对事实的描述完全相反,事实无法还原。”
对于“许云鹤案件”,杨律师首先认为法院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的王老太有着很大的举证责任,但从法院的判决书中所体现的各项证据,主要是围绕着“损失”来举证的,对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而言证据相当缺失。因此,法院的认定忽略了举证责任,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许云鹤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判了40%的责任给许云鹤,值得商榷。
其次,杨律师认为法院的审判原则不当。“本案毫无疑问应当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审判。”杨律师介绍到,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看其是否有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曾说:“正如使蜡烛燃烧的是氧气,而不是光一样,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是其行为,而是其过错。”
因此王老太受伤倒地并不必然需要许云鹤来承担责任,必须要判断许云鹤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但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前,显然没有找出任何指证说明许云鹤撞倒了王老太,或对其造成了惊吓。
最后,杨律师认为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不当。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的认定结果是:原告仅依据次证无法证明津HAK206号车辆掉漆部分系与其相撞所致,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的认定结果是:原告提供的人民医院的医疗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我们从上一段话中看到了两个相同的字眼,即‘关联性’。我认为此关联性非彼关联性。”杨律师解释说,“证据一的关联性是指原告的伤与许云鹤的机动车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关联性。证据二的关联性是指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票据与原告治疗之间的关联性。二者有着天壤之别,而决定案件走向的应当是证据一的关联性,也就是法院不予认可的关联性。”因此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恐怕也值得商榷。
对于案件未来的走向,杨律师表示:“作为律师,我很希望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享有审判权的法官都能够只信仰法律。我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改判。”
而就宏观角度而言,杨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在日下扭曲的社会价值观和低下的道德底线以及诚信缺失的年代,一审法院的判决难免会令一些社会成员降低社会道德水平,同时也会助长冷漠和自私心态,更不利于社会道德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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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云鹤微博实录及答网友问
“究竟以后还能不能做好事?”这是我和朋友们一直在讨论的话题。因为这个事情,我也在网络上搜索到了各种老太太、老大爷碰瓷儿的事情。认真地想了很久,觉得弃之不管不是解决办法,社会风气才是主要的问题。毕竟,等我们老了的时候,还可能会需要有人去搀扶一下的。
事发当场只有我和老人家两人。老人电话中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这让我很寒心。
我会继续上诉的。这不是赔偿多少的问题,而是一个原则问题。如果我赔付了,那成什么了?
法庭判决是根据一个“假设”,说我可能惊吓到老太太了。
说过私了,当时她闺女恐吓我说给8万块钱,否则就找人弄我。
我从一开始就找西站大队,寻找有没有摄像头,另外自己花了3000做了痕迹鉴定。
判决书根据交通法119条推测出,是否接触不是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然后用一个“假设”来推断我在距离老太太四五米的时候,必然对她造成惊吓,导致摔伤,所以这是交通事故,所以我负有责任。
网友:在二审中,你有质疑40%的责任赔偿10万的情况吗?
许云鹤:我认为任何责任赔偿都是没有道理的。
网友:为何在一审的时候没有请律师。当时心里是怎么考虑的?
许云鹤:当时想得简单,我是在做好事,光明正大,跟法官讲明白就是了。
网友:如果时间回到过去,案件重演,你还会下车去扶老太太吗?
许云鹤:很痛苦的问题!但是如果时间回到过去,我想还是无法忍心掉头走掉。
网友:您曾描述过现场的状况。说老太太借用了您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第一句就是“我被撞了”。那为何她这样说以后,您还送她去了医院。而没有考虑其他的后果么。
许云鹤:我在老太太拨打电话之前就打了120,后来救护车接老太太去医院,我没陪同。
网友:和原告之间的联系和摩擦到目前为止,您有对对方的家庭做一个了解吗?对方家庭是什么样的情况?
许云鹤:这个没有了解过,也不需要。
网友:虽然您的痕迹鉴定上说没有碰撞,但是法院的判罚是惊吓。您觉得如果真的王老太的受伤是和惊吓有关,您是不是就应该承担责任并赔偿了呢?
许云鹤:惊吓论比较可笑,那是不是可以说当时路上驶过的每一辆车都对老太太造成了惊吓呢?
网友:我想知道你以前知道“彭宇案”吗?听说你以前是媒体人,这次你有没有利用这方面的资源了,制造声势?
许云鹤:首先我没有资源,这次也没有利用。我以前做过娱乐节目,和记者属于两个职业。
网友:这件事儿对你影响很大吧,以后还会停车助人么?
许云鹤:真难受,这么多人问这个问题!我的问题是,如果老人是您的亲人,或者当您老了的时候,摔倒了,希不希望有人管呢?
网友:假设,判决你输了,你接受这个事实吗?会赔偿吗?
许云鹤:那肯定要上诉的,我帮助老人才是事实。(文/杨霄霄)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好人难当》)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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