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能“扶起”摔倒的老人

发布时间:2011-09-07 10:29 | 来源:法律快车 2011-09-07 | 查看:1305次

  近来,各地重现“彭宇案”后,“老人跌倒,无人搀扶”或“好心相救,反而被告”之类的新闻沸沸扬扬。不少公众坦言难以再向摔倒的老人伸出援助之手。是道德缺失还是司法无力,法律界有关人士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乐于助人不应受个案影响 “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以及几年前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确实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表示,这些案件毕竟只是个案,不能成为人们“见危不救”“摔倒不扶”的借口。

  刘昊表示,一些公众可能高估了出手救人的风险。法律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受害人认为施救者就是侵权人,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施救者的过错。“仅仅由于我伸出援手就认为我是侵权人,这只是一种主观臆断,不能做这样的推定。”

  刘昊还认为,法院遇到类似这种各执一词又缺乏证据的案件,在审判时要慎之又慎。

  建议减轻善意救助者责任 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的李世刚博士告诉记者,目前许多国家都减轻甚至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有一种法则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法则”。比如,美国有法律要求,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而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其责任可以依据一定程序予以免除。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设立强制‘善意救助’的情况下,法官应在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根据已经查清和被证明的事实,严肃认定事件的性质,进而准确判定双方责任。”李世刚表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都属于道德范畴,并不是法律义务。面对不时发生的“见危不救”“摔倒不扶”现象,一些人提议,是否有必要将见义勇为上升为法律义务。李世刚认为,见义勇为、危难相助要不要作强制规定、如何规定,的确需要进一步研究。

(责任编辑: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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