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税征收争议折射纳税人弱势现状

发布时间:2011-10-04 09:48 | 来源:南都网 2011-09-02 | 查看:1227次

  摘要:昨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至此,伴随新婚姻法解释三而衍生出来的有关是否征收房产加名税的猜测、争论终可告一段落。

  有关征收房产加名税的最初消息来源是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的相关通知,然而,仅过了一天,该市地税局又改口“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待正式意见明确后,地税部门将按上级规定执行”。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而到了28日,南京市地税局则又声称“暂不征收”房产加名税。

  南京市地税局在是否开征房产加名税的问题上经历了“七天三变”,最终还是宣布“暂不征收”。不过,这却引发了全国其他城市税务机构有关征收房产加名税的“冲动”,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纷纷表示要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左右的契税,武汉市地税局征税幅度高达4%。然而颇为讽刺的是,就在各地税务机构闻税欣喜万分,乃至准备开征之时,这些地方税务局却并没有在意这一行为本身存在的“程序瑕疵”,即市级税务机构无权制订税收政策,而是需要中央税务机构作出决策。

  当然,从目前来看,因为财政部与国税总局的一纸令下,几个准备开征房产加名税的地方税务局都“未能得逞”。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当下纳税人在与税务机构进行互动时严重处于弱势的现状。

  有关税收的知识显然可以辟为一个极为专业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税务机构自然轻车熟路,对于各种政策、法规的解释都可以做到游刃有余,鉴于普通民众对此专业领域几乎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他们甚至可以做到“信口开河”,在一些富有争议的问题上也能通过各种专业术语做到振振有词。

  例如,在解释为何要开征房产加名税时,南京市地税局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这一解释以契税法律为后盾,征收似乎已是板上钉钉之事。但实际上,也有一些法律人士表示:“加名”只是夫妻对有关财产的约定,不是交易行为,不应当征收契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双方的争议在于“加名”是不是一种交易。如果是交易,那就是纯粹的经济行为,国家税务机构介入当无可厚非,但在婚姻关系中,因为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婚前房产“加名”,也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的一种约定,这是一种去经济化的家庭行为。

  就我国的立法原则而言,对税法漏洞补充应该更多强调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解释。也就是说,在可收可不收时,当不收这类税。对照各地税务机构努力将“加名”解释为一种交易的行为,我们看到的不是税务机构让利于民,而是赤裸裸地与民争利,甚至是千方百计地试图“制造”新税。

  税务机构不为纳税人着想,却以征收更多税款为目标行事逻辑,初看是征税政策缺乏透明所致,但更深层地去看,还在于税收的意义被扭曲。现代国家必然是一个税收国家,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体现的是一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而国家也同样有义务回答纳税人有关自己为何被纳税、纳多少税以及税款的去向等问题。而我们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通过高科技手段打造了“金税工程”等项目,主要关注的是防止偷税、漏税、诈骗等行为,却在反馈纳税人疑虑方面滞后太多。

  也就是说,当前的政府更关注怎样才能收更多的税,却对是否该收、收多少、收完了怎么办等问题加以忽视。此次加名税征收的闹剧,直接显示了纳税人在与国家税收机构打交道时的弱势地位。这种弱势一方面源自双方专业知识的不对称,另一方面,也与整个税收制度的宏观设计偏向有关:政府的精力主要放在如何增加税收,以便提升我们的国家能力,而对纳税人的基本权益还是关注太少。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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