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 环保部起草法案

发布时间:2011-08-09 08:41 |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07日 13:33 | 查看:2152次

  科学而健全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包括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及其有效实施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现实的或者潜在的负面影响。

  自1985年人类首次试种成功转基因作物以来,世界转基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已占到世界总耕地面积的2%,转基因生物已达120种左右,其中主要的4种是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目前已有超过25种转基因作物上市。在我国,目前也出现了转基因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多种转基因作物。近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提出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立法涉及的粮食转基因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争取2011年将粮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环保部正组织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科技部正为启动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做前期准备工作,商务部建议结合粮食法起草加强对转基因立法问题的研究。

  《北京科技报》: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原因是什么?

  于文轩: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科学上尚没有明确的定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应当仅考虑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当关注其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经济系统,特别是食品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科学而健全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包括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及其有效实施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现实的或者潜在的负面影响。

  《北京科技报》: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有哪些?现在的相关法律存在哪些问题?

  于文轩: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包括:2009年《食品安全法》、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您提到的2007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等。

  以标识制度为例,在标注方法方面,《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对3类产品实行强制标识。这3类产品是: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但是,该管理办法对于何为“直接加工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该管理办法还将强制标识要求仅限于“直接加工品”,对于“间接加工品”则没有规定需要标注,这有可能为经过深加工的转基因农产品提供潜在的销售途径。

  在标识范围方面,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只有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中的产品才适用该制度。第一批目录涉及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番茄等5类17种产品,但这17种产品的覆盖范围显然过窄。例如,目录规定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需要标识,但食用调和油、豆腐、豆浆、豆奶粉、腐乳等却未包含在内,而这些产品中也有可能混入转基因成分。又如,我国农村地区普遍食用棉籽油,而我国生产的棉花又大多是转基因抗虫棉。该目录仅对棉花种子进行标识,对棉籽油却只字未提。

  《北京科技报》: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具体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

  于文轩:首先,应抓紧时间制定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转基因食品安全几乎涉及转基因技术研发应用的所有方面,科学的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进展缓慢。

  其次,应完善转基因技术活动管理立法。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于狭义农业即种植业领域。进一步立法应着重补充其他领域的转基因生物技术活动管理立法。转基因技术活动管理立法根据情况可以制定为单独的法规,也可以制定为行政规章,或者在专项立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再次,应适时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在内容上,该专门立法应包括对食品原料提供、食品生产、食品运输、食品销售等环节的规定,并特别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就标识范围、可追踪性、独特识别码标识阈值、标识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其四,应适时制定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立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专项立法,相关领域的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中也未作明确规定。损害赔偿和纠纷处理方面的立法可以单独制定为法规,也可以视情况在综合性转基因生物安全法或者其他立法中作出规定。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的相关内容,并充分考虑我国解决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需要。

  《北京科技报》:立法能否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于文轩:立法是解决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单纯的立法努力显然远远不够。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技术支撑、法律实施,以及良好的公众意识和充分的公众参与等因素,都是有效解决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必不可少的条件。

  《北京科技报》:据了解,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欧洲是严格限制,美国则是宽松管理,而我国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做法,为什么?

  于文轩:对于转基因食品,欧盟国家采取风险预防原则,主张在现代生物技术相关活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或者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不可逆转危害时,即使科学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危害必然发生,也应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美国与此不同,坚持实质等同原则,认为除非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性,否则即认定其与传统食品在实质上是等同的,不存在风险性。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蓬勃发展,现代生物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使得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如欧盟国家严格。

  (本文来源:北京科技报 )

(责任编辑: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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