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3-21 07:1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03日 18:19 | 查看:1884次
雷锋精神永放光芒(中国好人网配图)
3月5日,雷锋纪念日,也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一个日子,两个名称,在字面上昭示着雷锋精神永远焕发青春。在愤世嫉俗的人看来,这样的昭示或许仅仅停留在字面。其实,不管现代人如何骄傲,如何善于遗忘,我们仍然必须承认,雷锋的精神遗产仍存活在人们心中,现时代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仍离不开雷锋精神的指引。
雷锋精神有无当代性
事实上,雷锋精神是最高道德与最低道德的奇特结合,她似乎具有一定的“神性”,但更有丰满的“人性”。实践证明,不是所有人都能完整地复制或呈现雷锋精神,但这丝毫无损于雷锋精神的恒定价值。作为一个巨大的客观存在,雷锋精神至少表明人在道德实践中可以而且已经达到了一个怎样的高度。而若没有这样的标杆和方向,套用歌德的话,则人的道德实践绝不可能走得比这更远。
但雷锋精神感人至深的地方,乃在于一个普通人所可抵达的道德境界。雷锋不知疲倦、永不满足地做好事,成为好人的代名词和指南针。“雷锋出差一千里,好事做了一火车”,此类形象的过往流行语所指代的图景,至今仍使人为之心驰神往。在世俗化的层面,雷锋精神实可化约为永不停歇地向善、行善,而这正是可以超越社会形态和人作为历史性存在的道德精神与道德实践。因此,雷锋精神无可置疑地具有当代性,而人人皆应、皆可学雷锋,不过是现实中人的内在需要与客观诉求。
仿佛不可思议的是,近些年来,有些人似乎总在“寻找雷锋”,而有些人却在论证雷锋精神的“过时”。若干年前就有人说,雷锋精神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其逻辑在于,市场经济讲等价交换,做好人好事则否。其实,只要读过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之后再读一读他同样不朽的《道德情操论》,只要看一看西方市场经济社会自我完善的轨迹,只要对比尔·盖茨之类的善举略有所知所感,就不会轻率否认,健康的市场化过程决非去道德化过程,而资本在逐利的天性之外还有着强烈的道德使命。
学雷锋早已取得制度化形式,但“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来了四月走”的抱怨又分明是雷锋精神与现时代疏离的表征。制度化若蜕变为程式化、形式化、仪式化,将日益失其本意,对雷锋精神只能构成深度伤害。其结果,不仅造成学雷锋产生了与雷锋精神恰相对立的戏剧化效果,也阻碍了雷锋精神更广阔的日常化实践。而事实却是,雷锋精神只有在不确定的情境中才能呈现其强大生命力,决非某个被安排、可预期场景中的行为表演。
学雷锋究竟有多大道德风险
当今与雷锋所处的时代,相去自不可以道里计。今人或谓雷锋“幸运”,因为计划经济时代“民风淳朴”,做好事不会遇到尴尬;如今“人各自私、人各自利”,做好人则不免有道德风险。可以说,对道德风险的担忧,乃是时人有心向善却怯于行善的心理屏障。
做好人好事不会总是无风险,甚至可以说总是伴随一定的风险。不过,现今行善面临所谓道德风险,似乎尚属口耳相传,还缺乏科学评估。从人的一般情感来说,他可以做到像爱自己那样去爱他的邻人或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但很难要求他爱别人胜过爱自己。因此,人们的善举在道德风险前却步,是不难理解的。然而,若对道德风险缺少科学评估与论证,便据此对当今的道德现实遽下负面判断,或者心怀风声鹤唳、杯弓蛇影式疑惧,则未必是健全的心态,更未必是负责任的行为。如果认同现今道德水平倒退了几十年的断言,就无法解释抗击汶川大地震中何以有澎湃的道德热情,也就无法解释日常生活何以能造就成千上万的道德楷模,更无法解释诸如长江大学学生何以会舍己救人的崇高壮举。很可能的是,人们对一些公众事件反应过度,为免于行善之后的不良后果,在潜意识中强化并放大了这种风险。但那些所谓的公众事件,又何尝是以整体真实的形态进入人们的视野呢?
今年2月7日,一名女子在上海中山公园龙之梦购物中心一楼的扶梯口晕倒,近半个小时内,周边市民无人上前搀扶。1月9日,一位八旬老翁在杭州市区突然摔倒,四肢颤抖,在街上躺了近20分钟,围观者不少,但无人将老人扶起。几年前还有一个案例,说是一个到南京打工的小伙子,下班骑车路上滑倒摔伤,近半小时无人搭救。
上面对三起事件的描述,自然是事实的一部分,但决非全部。另一部分虽经披露却被忽略的重要事实是:在上海的事件中,所谓“晕倒无人搀扶”的女子后来被一名路过的市民扶起;在杭州的事件中,所谓“都选择了集体性冷漠”的路人,所谓“已失掉了良知”的“中国人”,有打120急救电话的,有送上热水袋、羽绒服为老人御寒的;在南京的事件中,所谓“摔伤无人问”的小伙子被一位好心男子送到医院。
从完整的事态观察,这三起事件中都没有证据表明道德风险的真实存在,但人们似乎更愿意相信救人于危难隐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据此或许可以说,所谓道德风险,很可能只是一种想象之物,或者是声称愿意行善而没有行善者的辩护之词。尤其发人深思的是,人们倾向于有选择地关注乃至放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比如并非只有自己袖手旁观),而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比如伸手相助者的道德勇气或对道德风险的承受力高于自己)视而不见乃至刻意遮蔽。还有人甚至把施救者与被救者比作农夫与蛇。当人们把亟待救助的对象都想象成反噬一口的蛇时,就不会再有善良的农夫,因为农夫的善心已被想象中的蛇所吞噬。或许,承认自己不够坚强和不够勇敢还不算太难,难的是改善对他人的道德估计和道德预期。
法律能否拯救道德
近些年,似乎每临公共道德事件,人们就会援引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事件”及其判决。这一前例几乎已成行善面临不确定道德风险最有说服力的论据,被反复用来解释社会道德现状何以如此不堪。“彭宇事件”并不必然导致对行善价值的怀疑与反动,更未必与其他事件中人们的道德不作为构成直接因果关联,但它给公众的道德情感造成的巨大伤害却显而易见。
“彭宇事件”不是一起简单的道德事件,它关涉道德与法律如何自处与相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复杂难言,要而言之,二者于社会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各有其适用范畴,通常能谨守分际、自洽相安。有人认为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由此出发,则可以说,法律是最具共性道德规范的凝固,它所能做的是捍卫道德的底线,但也仅此而已。若指望以法律来解决道德的现实问题、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结果很可能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迷途,导致法律和道德的功能紊乱,南辕而北辙。
比如赡养老人虽为法定之义务,但更是一种道德义务。假如有不肖子孙置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于不顾,则法律介入似不可避免。尽管如此,法律仍应保持谦卑的美德,警惕因不当介入而重创人伦。法律的刚性判决或可保障老人的物质生活,却也可能使彼此间尚存的道德情感从此消亡。对簿公堂之后,所谓“孝”便难以失而复得。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对更大范围的社会道德事件,法律则更应持审慎的态度。事实上,对“彭宇事件”的司法判决,所产生不良客观效果的深广性使人有理由怀疑法律介入的恰当性:在这一事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是否穷尽了一切解决方案之可能性?
道德求助于法律之日,或许正是道德无力乃至蒙羞之时。法律的不当介入易于伤害人们的道德情感,而其有限性则注定它难以承担拯救道德的使命,但这不意味着法律之于道德构建无所作为。当两造各执一词时,法律囿于现实条件,所能认定的事实很可能只是残缺的事实,则在场的公民有义务帮助法律还原事实真相。哪怕不出手相救,只是做一个旁观者,也要做一个勇敢的、有责任感的旁观者。这不仅是在为善良、正义作证,也是在为自己的道德、良知作证。只有这样,行善者庶几可免于道德风险,而以怨报德者则无所遁形。
公共道德如何养成
个体的道德实践,任何时候都是构建道德共同体的重要基石。一个雷锋只能令人惊喜,千万个雷锋成长的社会才有光明的道德前景。现时代道德共同体的形成,同样有赖于现代公民的自觉实践。
不过,社会道德现状的不尽如人意,不能先责于尤不能专责于普通公民。我国有着深厚的道德教化传统,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所谓“以吏为师”。因此,耻尚失所,荣辱颠倒,在上者实难辞其咎。即如雷锋精神中的无私奉献,虽不宜悬为常格,但对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写在旗帜上的执政党,以及陈独秀所云“办国家的事体”的公职人员而言,自当勉力为之而不应视为苛求。但现在一些官员和公众人物的道德情操,着实令人不敢恭维。虽说现代道德注重的是公共道德而非私人德性,但官员及公众人物的私德,其影响每及于公众当为无疑。即使在公私畛域分明的西方国家,官员的日常生活道德也非全然与具有政治意义的品质无涉。
孟子说,若“嫂溺”,“援之以手”即可;若“天下溺”,则非“援之以道”不可。以当今而论,所谓“道”,则无过于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而培育公共精神,不仅要从书本上着手,社会实践更是一所无形的大学校。只有公民普遍参与公共事务,在丰富生动的公共生活空间得到训练,才能受到普遍的道德教育,真实地确认他们作为公众一分子的身份,在强化权利意识的同时也深化义务观念,增进对普遍利益的感情,学会在解决利益冲突时以和他们个人偏好不同的原则为指导。否则,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和共同道德规则就无从谈起。
但公民偶发的失德行为之于社会的消极影响,无论如何也比不上组织化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前者往往是后者的产物。然而,时至今日,仍有单位为了响应做善事而强迫职工捐款,此种对道德构成强烈反讽的行为,对道德情感的戕害实不亚于未必审慎的司法判决。而在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人们向善、行善的制度性支撑,比如推进善款使用的透明化、高效化,比如革除见义勇为认定的僵化、教条化,却在长时段内未见明显改观。
也许,回到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维度,可以使人对公共道德的养成获得更理性的认知。一些无良企业利润至上,胸中只有私利,或任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致假冒伪劣横行,或严重污染环境遗祸子孙,法律底线尚一再逾越,焉知道德为何物?倘若把道德所指引的善行喻为给建筑增添光彩的装饰,则法律所承载的正义无疑是支撑建筑的地基。而一旦地基摇动,则装饰之物不但无所附丽,且将归于无用甚至日趋虚伪。从这个意义上说,拯救法律应优先于拯救道德,至少,它们也是同等重要的命题。
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决不是孤立的存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经济社会共同体,就有什么样的道德共同体。但无论如何,人们没有把握能够说,现时代的道德状况只能如此、理应如此。人们同样没有把握能够推见,“雷锋叔叔”今天若健在,当作何观感,又有何策论、有何行动?(滕朝阳)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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