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搀扶老人风险基金”能否扶起跌倒老人?(2图)

发布时间:2011-03-10 11:19 | 来源:大河报 2011年3月10日 第A42版 | 查看:1619次

庆琦 图

《大河报》整版刊发本文的缩略图(中国好人网责任编辑左浩仁配图)

  老人跌倒没人敢扶 民间设基金提供援助

  今日话题

  《广州日报》报道,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这天,民间公益网站筹建的“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举行启动仪式。

  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发起人谈方教授告诉记者,是否敢于搀扶跌倒在地的老人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有人想扶而不敢扶,敢扶也扶不起。“我们的基金会希望能做些事情,敢于搀扶的人被冤枉了,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他介绍,该网有十几位律师成为法律顾问,为需要帮助的人主动打官司。此外,有些人可能也会打输官司,该基金也会使用基金以提供帮助。谈方介绍说,这是希望能够带给搀扶者以慰藉,也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人成立这样的基金。

  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第一批捐款已有3.1万多元,捐款者既有大学老师、公司经理,也有退休人员,还有5岁的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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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在通过诉讼重建司法规则

  □杨涛

  搀扶者是否被冤枉“基金”都该援助

  “彭宇案”后,搀扶跌倒老人成为一种巨大风险,以致出现老人跌倒无人敢扶导致老人死亡的事件。社会呼吁培育扶助幼老的氛围,深圳为此重奖了两位主动扶起跌倒老太太的少年。我以为,民间公益网站筹建“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是件大好事,通过民间的力量来弘扬正气,减轻那些见义勇为公民的风险,让社会上更多的人敢于站出来做好事。

  老实说,“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本身也存在一定风险。这种风险在于,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为帮助“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但到底谁才是“被冤枉者”,恐怕很难确定。那些有明显证据证明没有撞人却去搀扶的公民,那当然是“被冤枉者”。但许多情形下,是双方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或者证据旗鼓相当,难以认定是否存在被撞事实。这种情形下,基金会要不要提供援助,我认为是要的。为了让更多人消除顾虑,敢于挺身而出,基金会哪怕援助的是撞人者,也要伸手,这是为弘扬正气付出的代价。

  最大任务是帮助“被冤枉者”寻找救济途径

  那些有明显证据支持是“被冤枉”,只是因为无钱或者没有精力打官司的人,“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这不应是“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的重点。我想,“搀扶老人风险基金”还应当将援助重心前移,要通过提供法律援助、金钱补偿等方式,鼓励在场的证人出庭作证。基金会应当声明,在公民搀扶老人出现争议时,证人如出庭作证的,基金会提供法律援助和金钱补偿,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我以为,“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最大任务应当在于通过诉讼援助那些“被冤枉者”,特别是那些并没有明显证据证实是非,争议性很大的案例,通过改变司法上的裁决规则,甚至促进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帮助他们在法律上寻找一条救济途径,从而彻底地从法律上来解决这些“被冤枉”的问题,从根本上扭转人们不敢搀扶跌倒老人的问题。   

  如改变判案规则推进立法将功莫大焉

  众所周知,法律和司法判决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不敢搀扶跌倒老人风气的形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彭宇案”等案件的判决。在这些判决的指引下,人们害怕在搀扶跌倒老人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撞人,害怕被法院判处负有责任。因此,如果能通过诉讼来改变法官判案的规则或者推进法律的修改,其意义远远大于对个别“被冤枉”公民的援助。

  回到“彭宇案”,其中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比如证明撞倒人的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双方都有证据,且证据相反时,法官要采信的证据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法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采用“常识”、“推理”断案。这些问题似乎在理论上也有阐述,但实际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却争议极大,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些疑问,正需要在个案中厘清,进而推动立法,如果“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以此作为援助重点,并为之攻坚,则功莫大焉!

  

  “基金”未必能为道德保险

  □郭敬波

  谁能告诉大家一个“客观真实”

  “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真能起到这个作用吗?窃以为未必。当年的“彭宇”案,虽然大部分社会评论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但时至今日,有谁能告诉大家一个“客观真实”?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一边倒的社会舆论实质上只是一场“道德绑架法律”的起哄而已。

  道德有没有副作用?钱钟书先生有句话说得好:“上帝要惩罚人类,有时发一场洪水,有时来一场瘟疫,有时就派个道德家下来。”把道德比做洪水、瘟疫显然有些言过其实,但是道德确实并非只有益而无害。道德是一套判断思想或行为是好是坏的标准,但道德自身是好是坏却不受任何评判,似乎对道德提出质疑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两大调整手段,共同维系着社会风尚和人际和谐。但是由于道德评价的“义务”本位和法律评价的“权利”本位角度不同,两者在评价标准上有一定的差异。因为道德不容置疑的正确性,所以,不管“合德而不合法”或者“合法而不合德”,被社会公众责难的永远都是法律。特别是当事人将自己的行为推到一种“道德高地”的时候,其不合法的行为总能得到大家的宽宥,其言论也总能得到大家的信任。这种信任来源于人们心目中的“假定善意”。

  谁来认定搀扶者是“被冤枉”

  “假定善意”是社会道德风尚得以传承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与人交往的心理常态。但是,“假定恶意”却是法律规则设置的初衷。法律必须依靠一定的规则约束人的行为,特别是陌生人之间的社会交往。

  我们应当尽量在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而不能简单地因为一种评价而否定了另一种评价,就像我们用道德倡导要乐于帮助有困难的人,哪怕是陌生人,却又用法律事例教育大家“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一样。

  就“老人跌倒”这一事实来说,自己跌倒与被人撞倒两种可能永远都是并存的。彭宇似乎成了“被冤枉”的代名词,这其实只是“假定善意”下的思维。“搀扶老人风险基金”适用对象是“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在法院还未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情况下,由谁来认定被告是“被冤枉”?是否仍然适用“假定善意”判定任何一个被诉的搀扶者都是被冤枉的?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并且,这样的道德评价等于认定原告存在“讹诈”的恶意,对原告来说更是不公平的。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又如何能防止一些撞倒人又恶意避责者不会“搭便车”使用该基金,使该基金沦为助纣为虐的工具?

  更应该尊重法官的法律判断  

  事实真伪不明是诉讼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在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法官必须采用一定的对策作出应对。媒体曾报道美国俄勒岗州的一位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因为不能基于证据作出判断,于是选择抛硬币的方式来作决定。这显然是荒唐的,但不荒唐的方法又在哪里?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已经不重要了,关键是要做出一个选择。这时候法官之所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不是他认为这个选择是绝对正确的,而是职业要求他必须做出一个选择。“彭宇案”在事实认定方法与举证责任分配上确有值得探讨之处,给予被诉者以法律帮助在什么时候也都是必要的,但在事实未经审判机关认定之前就认为当事人一方是“被冤枉”,并给予经济资助,不但会打破诉讼之平衡,还会对社会舆论造成错误引导。

  我们需要培养“假定善意”的社会心理环境,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格局。但是在争议发生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尊重法官的法律判断。因为这个社会需要道德,也需要法律。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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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 浙江省金华市2011-09-14 11:57:41 发表
匿名网友:中国 你是怎么了 救人牺牲是事故责任人_中华论坛_中华网论坛--网... http://bbs.local.163.com/bbs/localguizhou/221968049.html 贵州的官员是瞎子 是聋子 还是不作为??? 分享到: 新浪微博 搜狐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开心... r.club.china.com/data/thread/ ... /5_1.html 2011-9-8 - 百度快照

第2楼 广东省广州市2011-09-12 13:36:06 发表
陈熄亮:很给力!有人呼唤良知!一定有人支持!

第1楼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2011-03-10 22:43:20 发表
匿名网友: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