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扶老”美德 勿忘法律“纠偏”(图)

发布时间:2011-03-10 08:46 | 来源:山东商报 2011年1月14日 第A14版 | 查看:1698次

沈海涛/绘  

  1月1日,深圳罗湖区两名高三学生在路边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满脸是血,路人见状,都不敢上去搀扶。他俩扶起老人,将老人送进医院包扎并垫付医药费。事情传开后,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奖励两人每人800元奖金。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也宣布给每人颁发1万元奖励慰问金。(详见今日本报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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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彭宇案”、郑州“李凯强案”,如同杯弓蛇影,让勇于救人成为一种风险。打那以来,发现有人摔倒,甚至存在生命危险也不扶不救,不断见诸报道。不久前深圳福田区益田村,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因无人扶救导致死亡,这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

  两位学生勇于救人,值得嘉奖。不过,给予每人发放1万元的奖励慰问金,这就未必可取。重奖见义勇为,不等于重发奖金。中学生见义勇为当重奖,但重奖未必体现在重发奖金上。授予见义勇为者荣誉称号,召开大会公开表彰奖励,号召民众向其学习,甚至还可以提高表彰奖励的档次,这些也是重奖。如果只把重发奖金视为重奖,奖金发的越多奖励就越重,这只会使见义勇为走上物质轨道,这样的重奖就没有止境,其负面影响就会伴随而来。

  用金钱重奖见义勇为,带有实用主义痕迹,实用主义拯救不了失落的道德。街头有人跌倒之事会频频发生,主动将其扶起,这本是分内之事,也是举手之劳。稍有道德良知的人都应该这样做。如果做了就给重奖,重奖成了救人的动因,尽管跌倒的人有人救了,但社会道德未必会觉醒,社会良好风气未必就能形成。没有道德拯救和法律援手的见义勇为,其自身也会走不出困境。

  张永琪 巢湖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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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和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两位学生重奖,笔者以为,是一件应该肯定的事,毕竟在人们依旧纠结于扶与不扶跌倒的老人时,他们敢于冒着被“敲诈”的危险,义无反顾地将老人送进医院包扎并垫付医药费,就是一种值得肯定和奖赏的见义勇为行为。

  但现实是,即使我们今天重奖了这两位学生,以后就会有人敢去毫无忌讳地救老人做好事吗?我看未必,他们的奖励几乎不可复制。毕竟,救人之后,到底救助者是肇事者还是热心人,决定权在被救的人手里,谁能保证每一个被扶的人都懂得知恩图报?

  显然,正是这个制度漏洞,让好人难做,让好人不敢做。就在“彭宇案”发生的南京市,一名75岁的老汉在公交站台下车时跌倒在地,身边的乘客都不敢上去扶他,直到老人大喊 :“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众乘客方才上前帮忙,由此可见一斑。

  如果我们视野开阔,我们不难发现,在国外公共道德背后莫不是有着强大的国家律法在支撑,让救助者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伤害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权利,从而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

  避免“彭宇案”的重演,依靠的绝不是物质重奖,而是法令的完善。让我们理性地喊一句:“奖励可以有,制度必须有。”

  廖水南  济南 编辑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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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2011-03-10 22:51:3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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