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成未成年人抢劫盗窃只为“追求刺激”(图)

发布时间:2011-02-14 11:25 | 来源:法制日报 2010-06-01 04版 | 查看:1550次

重庆检察院建议重点预防“边缘未成年人”犯罪

民警在审查一少年盗窃团伙。资料图片  

  “六一”国际儿童节,本应是所有未成年人感到快乐的日子,但却有一部分“边缘人群”,享受不到他们应有的快乐。

  调研显示,因各种原因失学、辍学、闲散的“边缘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

  由于自身认知水平的限制,对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现象感到茫然和困惑,再加上就业形势严峻,很容易导致他们产生厌世、愤世情绪。在面对“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不良思想观念,以及大量含有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时,未成年人由于缺乏鉴别能力,而学习、模仿心理又比较强,往往会将网络、影视中的“犯罪手段”应用到现实中。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徐伟

  几名学生路遇“劫匪”,被抢走现金500余元,手机4部。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劫匪”竟然是他们的同龄人——15岁的李强和其他3名未成年人。

  李强在落网之后坦言,抢劫的原因很简单——当天,李强等4人在重庆市江津区闲耍,见有几个学生在街头打“金花”赌博,便参与其中。输钱后,4人不服气,于是临时商量决定“抢点钱来耍”。

  “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批捕、公诉案件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数量上与2008年相比虽略呈下降趋势,但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他们的作案动机较为单一,普遍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和精神刺激而盲目实施犯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成是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而那些因各种原因而失学、辍学、闲散的“边缘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

  边缘未成年人成犯罪主体

  “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纠合作案或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现象突出。”这位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青少年由于其自身能力的欠缺,往往是共同纠合作案居多,或者是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且手段显得比单独作案更趋暴力,更狡猾。

  垫江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曾清、王小鹏抢劫案中,两人均为16岁的未成年人。在2009年3月、4月两个月时间内,两人采取持钢管、打耳光、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先后11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当地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校园学习秩序。

  这位负责人分析,从犯罪主体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身份主要集中在务农青年、辍学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等群体。他们文化程度普遍偏低,90%以上的文化程度均在初中及以下,其中小学学历的就占到总批捕人数的34%。

  “此外,异地来渝的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趋势日渐增强。”这位负责人说,从批捕数据上来看,非重庆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到了全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17%。近年来,随着重庆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重庆周边省市及区县的人员均涌入主城区务工,许多年龄小又无一技之长的小青年聚集在一起,因为无生活来源且居无定所,为了生存而走上偷、抢的犯罪道路。

  年龄都在十四五岁的李伟、钟志等7人来自四川省理县、邻水等地,他们因成绩不好或家庭贫困等原因很早就辍学在家,听同乡说重庆赚钱机会多,于是来到重庆。由于年龄太小无法找到工作,他们只有靠帮别人贴小广告维持生计,平时多居住在居民楼的楼道里,是名副其实的流浪儿。为了“找点钱用”,李伟等人先后3次在渝北等地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财物。

  贫富差距扩大刺激犯罪

  “目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团体化、暴力化、累犯化等特点。”这位负责人分析说,其根本内因是较低的文化水平和淡薄的法律意识。

  据了解,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知识匮乏,法制意识更是淡薄。他们往往想法简单,动辄实施暴力,而且不计后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未成年人贪慕虚荣、讲究吃穿、好逸恶劳,为不劳而获,他们便会铤而走险;而部分未成年人心态失衡,报复情绪浓,遇事易生妒恨,继而进行报复。

  这位负责人认为,监督管理缺位、家庭教育的缺失与不当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

  有的青少年因家庭暴力、单亲家庭、留守家庭和家境贫困等原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缺少管教,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另一方面,有的家长对孩子凡事迁就、纵容放任,往往使其形成自私任性、蛮横霸道的不良品行,遇到问题,便寻求暴力途径解决或者以暴力宣泄情绪。有的家长在明知孩子犯罪后,不仅不教育,反而听之任之,甚至弃之不管。学校教育单一、乏力,“高分教育”模式导致了对学生德育的忽视,很多学生缺乏自主学习意识,产生强烈的厌学情绪。一部分成绩较差的学生,在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关心的情况下,极容易自暴自弃,最终脱离学校,流向社会,滑向犯罪泥潭。

  与此同时,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也不容忽视。未成年人由于自身认知水平的限制,对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现象感到茫然和困惑,再加上就业形势严峻,很容易导致他们产生厌世、愤世情绪。在面对“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不良思想观念,以及大量含有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时,未成年人由于缺乏鉴别能力,而学习、模仿心理又比较强,往往会将网络、影视中的“犯罪手段”应用到现实中。

  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而逃学、失学、辍学、闲散的“边缘未成年人”,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各方应当形成合力,“学校和家长及各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参加义务制教育的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尽可能让失学的孩子回归课堂,重拾学业。同时,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解决其就业和教育管理问题,大力开展帮扶救助和权益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其违法犯罪”。

  作为司法机关,这位负责人表示,全市检察机关应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制度,严格执行专门的讯问制度,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建档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本报重庆5月31日电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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