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该怎样为行善的富人说话

发布时间:2011-02-02 00:00 | 来源:腾讯网 2011年01月29日11:01 | 查看:1431次

  秦晖 知名学者

  (原题《新济贫法与新富民观》)

  从 “为富人说话”和 “为穷人办事”说起

  前年茅于轼先生曾有一句名言引起争论:“为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当时有人说,无论对穷人还是对富人,路见不平就要说话,为什么只为富人说?但我想茅先生的意思可能是觉得现在穷人富人面临的问题不同,富人(当然,茅先生这里指的是守法的富人)的财富合法性受到质疑,需要为之辩护,以免其权利受到侵害。而穷人主要面临的是社会保障的问题,因此需要人们为他们多办一点实事。而实际上,我觉得如今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有个正当权利的问题,而且正当即权利(right一词,就是 “正当的”之义,而人们有做或不做某些事的自由,做不做都是正当的,这就是“权利”了)。别人应当为维护他们这种权利而说话和做事,他们自己当然更应当有维护这些权利的能力。而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无论来自何人,更不用说来自政府,都应当受到制约。

  历史上穷人与富人的权利都有一个进步的过程。英国思想家伯林曾经讨论过所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前者指的是不受侵犯,后者指的是要求保障。与伯林所说相应,权利也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分(“消极”一词汉语有贬义,似应译为拒绝权与要求权)。有人肯定前者否定后者,认为积极自由会导致大政府侵权;也有人认为后者才为穷人所需要,前者对于他们就无关紧要。但其实从历史上看,穷人与富人都需要这两者,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前者都是后者的基础。两者虽然如伯林所说会产生矛盾,但这种矛盾可以通过宪政下的“群己权界”划分来解决。

  从 “旧济贫法”到新济贫法

  专制时代的中国与西方都出现过以剥夺穷人权利为特征的、名曰济贫实为惩贫的“旧济贫法”。

  我国秦代的官方思想,即法家,可以说是中外思想史上最极端地反对保障贫弱者、反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它公然称 “贫穷者,非侈则惰也”,救济他们就是 “夺力俭而与侈惰”。但是 “秦制”如此反对 “福利国家”,却并不主张 “自由放任”,恰恰相反,它也同样极端地反自由。它认为政府不必对穷人负责,但可以对他们行使权力,不必甚至不应救济穷人,却可以拘禁穷人、抓他们去 “劳教”,即所谓 “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穷人流浪谋生,这是给伟大的秦制抹黑,应该把他们强制收容去服苦役。这种“惩贫”恶法也是西方专制时代的通例。从14到17世纪英国多次颁布史称 “旧济贫法”的“反流浪乞讨法”,核心都是要对穷人实行强制收容、强迫劳动。当时社会上都把这种对弱势者滥施公权的“惩贫恶法”称为“血腥立法”。

  随着时代的进步,弱势者的“消极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得以确立,“积极权利”(要求保障的权利)也从无到有。国家对他们无剥夺自由之权,有提供福利之责,作为现代福利国家起点标志的“新济贫法”遂成通例。

  1834年英国出台《新济贫法》,不再允许随意强制收容拘禁流浪汉和乞丐,而政府的济贫责任则逐渐法定化。尤其是“院内救济”(穷人可以申请进入济贫院)在这一时期大为发展。走投无路的穷人都可以要求国家给饭吃,如果有人饿死,议会就要追究官员的责任。可以说,这时弱势者有了“流浪权”,而当权者开始尽救助责。

  但是,这时的权责还并不完全对应。例如虽然政府不再有权随意“收容”穷人,但穷人一旦申请进入济贫院,其自由还是受到许多限制,而且入院等于宣告自己无产,根据当时的选举权财产资格制也就被剥夺了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同时政府的责任仅限于济贫院内救济,对于居家的穷人并不承担责任。而且当时政府还尽量降低院内救济标准,使受救济者难以长期面对院内的恶劣生活,以迫使他们尽快出去找工作。

  只有到了19世纪后期,英国实现了无财产资格限制的普选权,在比较完善的民主制度下,“为自由而限权”与“为福利而问责”的进程都在发展。此后英国(乃至其他民主国家)尽管一直有 “自由放任”与 “福利国家”的争论与“群己权界”的左右游移,但是再发达的“福利国家”也不能滥权,再潇洒的“自由放任”政府也不能无责。1908年,劳合·乔治的自由党政府推出国家福利养老金制度,不但把政府责任扩大到济贫院以外的整个社会(英国公民凡收入低于31英镑10先令者都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而且规定严格保护领取者的经济政治权利(任何人不得因领取养老金而被剥夺选举权和宪法保护的其他基本权益)。这时的英国还不是今天所说的福利国家,但已经有了建立福利国家的基础。

  在消极权利方面也要“为穷人说话”

  这样的过程同样也发生在我国。2003年以前我国的强制收容制度实际上是秦制“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延续。“孙志刚事件”后收容恶法被废止,表明我国在确认穷人的消极权利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这虽比英国晚了170年,仍然令人鼓舞。但另一方面,前年被揭露的要求对小摊贩施加巧妙暴力的“城管教材”和最近爆出的“四川渠县救助站基地被指贩卖智障者赴外地务工”等新闻,也表明在这方面我们仍然任重道远。

  同时我国近年来在建立现代福利制度方面也大有进展。但应该指出:获得保障的“积极权利”只有在不受侵犯的“消极权利”基础上才是真实的。而我们这个基础还远远谈不上稳固。例如,前年媒体对我在深圳一次演讲的报道引发了“贫民窟”讨论。媒体说我主张“建立贫民窟”,我当时就澄清说不确,我只是说如果你做不到给他们提供廉租房或其他形式的保障房,就应该对他们自行解决安家问题的努力宽容一些,不要以驱逐他们来“消灭贫民窟”,像当年南非对待黑人那样。事实上贫民窟用得着我呼吁“建立”?中国城市里一向就有棚户区,即贫民窟。人们记得,1990年代领导人在一次视察中还对东北老工业城市有工人还住在“伪满时代工棚改建的棚户区”掉过泪呢。

  但不同于别国之处在于:在我国,“棚户居住权”是一种市民特权。这当然不是说市民比外来打工者住得更差,更不是说市民都住在棚户里而农民工反而住得好。而是说如果市民住在棚户里,你不能赶走他。而农民工就不行。我国号称没有贫民窟,其实从来就有棚户区。住棚户区的市民,除非给他们改善居住条件,是不能赶走的。而租住棚户的打工族是可以无条件赶走的。市民的“棚户区改造”政府对居住者有安置与补偿责任,但“外来族”聚居区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改造,政府只对本地户籍房主(他们通常已不住这里)有责任——这当然也是进步。但那些数量往往十倍以上于房主的打工者租住户都是被无条件驱逐的,更不用说那些“违章”居住的打工者了。

  而如果连“不被驱逐”的权利都没有,他们能有要求改善的权利吗?棚户区的贫困市民可以申请廉租房,是以他们原来在棚户区拥有“不被驱逐权”为前提的。而那些可以被任意驱逐的人,不被“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地暴打一顿就谢天谢地了,还敢提什么要求?

  所以说,在我国不仅富人需要不受侵犯的消极权利,穷人也需要、甚至更需要这种权利。只有可以不受侵犯,才能进一步要求保障。在“欺贫”病与“仇富”病同样严重的中国,如果维护消极权利需要“为……说话”,那么“为穷人说话”无论是与“为富人说话”相比,还是与“为穷人办事”相比,至少是同样重要的。

  树立“群己权界”严禁以权谋富,尊重公平致富

  在社会的另一端,历史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专制时代对富人也有两种典型的态度:一种是权钱结合的红顶富人跋扈嚣张、不可一世,一种是无权无势的平民富户成为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两种态度看似相反,其实相成。在我国历史上其典型表现就是权倾一时的“红顶商人”桑弘羊、孔仅等同时也成为“抑商”、“灭商”的行家。

  而在专制制度下,这种“抑商”往往以济贫之名,行惩贫之实,与“旧济贫法”相表里。例如过去的法家“秦制”就是既“惩贫”又“抑商”,无福利,更无自由。一方面“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对贫民比任何最“右”的现代公民国家都狠,另一方面“民富则淫”,要“重租税以困辱之”,对富民比任何最“左”的民主国家都凶。统治者对百姓不承担公共服务责任,却仍然可以横征暴敛以自肥。正如周其仁先生所说:要求国家加税非常容易,统治者很愿意听,但是要求国家减税,那就很困难。不过我想补充的是另外一种现象,那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向国家问责也很困难,但是为国家推卸责任却很容易。这样形成的“红顶富人”不但像一般富人那样容易恃富而骄,而且比一般富人更能仗势欺人。于是这种环境下“仇富”与“欺贫”两种弊病都愈演愈烈。

  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两者都被淘汰。这里的关键是宪政制度下的“群己权界”在“权”与“钱”之间竖起了屏障。一方面“群域要民主”,使得私人不能专断公权,亦即公权不能私用,权势不能带来财富;另一方面“己域要自由”,使得公权不能入侵私域,亦即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因而权势也不能剥夺财富。

  权势既不能带来财富、也不能剥夺财富,那么公平的竞争就成为可能。在公平竞争中致富的人们在依法履行对社会的义务(纳税等)后,享有充分的财产保障和经营自由,但不可能有任何政治-法律特权。他们的进取精神得到社会的尊敬,他们也以纳税来为公共服务,包括对穷人的社会保障做出义务性的贡献。

  民间捐献是善,政府服务是责应该谢善问责,不能谢责逼善

  而富人超越纳税义务的额外奉献,就是慈善。慈善不同于纳税就在于它是不能强制的,因此这种自愿行善不仅应该得到社会的赞赏,而且应该得到额外的感谢。他们如果不做你不能指责,但是他们做了,这个社会就要感谢他们。这与政府为大家办事是不一样的。政府为老百姓办事,老百姓不需要感谢。因为政府就是老百姓雇用的“公仆”,是为老百姓办事的一个机构,如果你为自己办事,这还是政府吗?为自己办事而不强迫别人,你就相当于一个商人。而如果你为自己办事还行使强制手段,老实说这就是强盗了!用强制权力(征税)来为自己办事,这是强盗,不是政府。政府就该拿老百姓的钱为老百姓办事。政府拿了钱不办事就该指责,而政府为老百姓办事,老百姓不需要感谢。除非政府官员不是用税款而是自己掏腰包办公益,那就与一般慈善家那样应该赢得感谢了。但如果是富有的平民为老百姓办事,老百姓是应该感谢的。

  遗憾的是我们现在的态度往往相反。近年来但凡有大灾难,对政府救灾的感恩戴德之声高入云霄,对民间慈善反倒视为理所当然,慈善少了还会引起“逼捐”的责难。这就是把对政府和对富民的应有态度完全颠倒了。政府救灾是必须尽的责任,尽了无需感谢,不尽就该问责。而民间慈善是只能自律不能律人的义举,不做,别人无责可问(自己的良心责任是另一回事);做了,大家应该感谢(当然慈善者自己不要索谢)。如果把政府当成大慈善家来感谢,这就是放弃了对政府的限权问责。而如果把民间慈善者当成“公仆”来问责,这除了欺软怕硬,还破坏了慈善本身所体现的美德和荣誉感。我国富人的公益心与发达国家相比总的来说差距很大,这除了体制造成的为富不仁者本身素质问题外,体制造成社会上的这种谀官责民的风气,不是谢善问责,反倒谢责“逼善”,导致慈善变味,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

  必须指出,以上所说与“左右”或“阶级立场”无关。如果你是左派,对经济平等有较高要求,你可以在选举中要求增加富人的税,但他们在税后从事慈善,你仍然是应该感谢的。因为这是超义务的奉献。当然,税负这种社会义务的轻重在民主条件下显示社会再分配的力度,这力度的大小体现着群己权界的弹性区间,也是“左右”持续争议的公共话题。在这方面永远难有一个十全十美的、一定不变的结论。但正如我过去所说,权界可以游移,群己不能颠倒。公共义务无论轻重都必须遵守“群域要民主”的规则,从而截然有别于专制下的“皇粮国税”。像瑞典这样的民主国家尽管是高税收高福利,却与“秦制”下的横征暴敛同时又“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黄宗羲语)是完全不同的。

  这样一个尊重群己权界的社会可能难免会有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但可以有起码的公正与是非标准。社会因此不会仇富,不会欺贫,它应当成为我们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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