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0-20 00:02 |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0年10月16日14:31 | 查看:836次
法官断案,天经地义,现年52岁的省优秀法官、衢州市中级法院民庭法官吴超英,从事审判工作28年,却一直致力于“调”案。
最多的一年,吴超英办了151起民事案件,调解率高达73%。
每次拿到案子,老吴就开始琢磨如何调解,以最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实现最佳的结果。
调解,为了共赢
“一起民事官司,如果纠缠不休,不仅双方当事人费时、费钱、费力,还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吴超英告诉记者,一直以来,他之所以坚持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官司的第一选择,就是希望更早结案,实现共赢。
吴超英曾调解过一起复杂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家物流公司为吴某托运氟硅酸,结果槽罐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氟硅酸泄漏,事发地附近王某的水产养殖场内鱼苗出现大面积死亡,其他养殖户的鱼苗也出现不同程度死亡。王某起诉索赔近百万元,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至衢州中院。吴超英熬了好几个通宵,研究案卷,查看有关此起事故的记录、媒体报道等。最后,他终于发现一个重要细节:氟硅酸泄漏后,有关部门用水冲洗过现场,而对此事,各当事人都没有给予重视。因果关系明确后,案件很快调解成功。
“民事案件即使再麻烦,只要用心,大多能发现达到最佳结果的黄金分割点。”起诉或上诉到中院的民事案件,案情往往都比较复杂。近年来,吴超英的休息日几乎都用在研究案情上。
有一起发生在10多年前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件,当事人罗某一直申诉、上访。起诉到法院后,办案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吴超英主动接过此案。他一遍又一遍地翻阅案卷,终于找到突破口。原来,除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外,那个时候还存在房屋拆迁事务所,而原审中,这一诉讼主体被遗漏。
如果按照规定,案件确有错误,应发回重审,但这样做,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疑会大大增加,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为此,吴超英主动将四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反复做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公正,赢得信任
对一般法官来说,结案就是大功告成,而吴超英却事情不了,案子不“结”。
因灌溉需要,江山市双塔街道某村在河道边挖了一条引水沟。村民刘某的妻子不慎在水沟里溺水身亡,刘某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之妻和该村分别承担80%和20%的责任。村里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的判决没有问题,但去年1月接手后,吴超英意识到,若光靠说理,不以事实服人,这起案件即使结案,仍会没完没了。于是,他带着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调查取证。
溺水处位于水沟中央,地形复杂,水流浑浊,无法准确探明究竟。时值隆冬,谁知吴超英二话不说,脱下羽绒服,卷起裤腿,找了根竹竿,愣是一步一滑地走到溺水处,探明深浅。看着吴超英冻得发抖的身体,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和围观群众被深深感动。案件维持原判,双方再也没有发生异议。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小到一个鸡蛋,大到争夺上亿财产,无论标的额大小,都一样事关公平正义,法官应当以一颗公正的心,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吴超英说,只要法官坚守公正,必然能赢得百姓的信任和支持。
一次,一起因环境污染造成大面积珍珠蚌死亡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上诉至中院,双方对死亡的数量及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吴超英到现场察看时,死蚌发出阵阵恶臭,他却下到池塘里,把一只只死蚌收集起来。看到这一场景,双方当事人劝吴超英估算一下好了,但他仍坚持收集、清点,整整一天才告结。
吴超英说:“只有把事实彻底弄清楚,保证公正,双方调解时才不会再有心结。不留后遗症的调解,才是真正成功的调解。”(记者 朱海兵)
(责任编辑:祁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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