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修订举报工作规定 新增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

发布时间:2010-10-19 00:11 | 来源:南方周末 2009-05-05 09:39:14 | 查看:1068次

  综合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96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网络、传真等新的举报渠道,并于日前公布。

  《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出新规定:

  一是拓宽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

  二是实施阳光执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对网上举报,要通过网络进行答复。对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明确了救济渠道。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规定》就举报线索的管理和审查进行了严格规范,完善了内部制约规定,以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线索流失、该查不查等现象发生。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严格审查上报审批后分流,防止举报线索多头查处、重复查处。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涉及县处级以上举报线索的,要向上级 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经初查不予立案侦查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应当移送举报中心审查。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并定期每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

  《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内容。举报人为了自身安全,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高检院将就举报保护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检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举报中心应当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因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规定》对每案的奖金上限作了限制,规定每案奖金数 额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规定》共九章六十五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孙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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