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4 19:47 | 来源:腾讯 2021年11月4日 | 查看:1946次
近日,资阳一名9个月大男婴遇车祸脑死亡,父母捐献孩子器官,该男婴成为了四川年龄最小的器官捐献者。近几年,四川器官捐赠者的最小年龄不断地被打破,同时器官捐献在国内仍然不被多数人所接受。作为死者生命的延续、患者生命的新生,器官捐献为何在中国处处碰壁?
器官捐赠者最小年龄不断被打破
2011年,彭山一名11岁少女不幸遭遇车祸后脑死亡,无偿捐献出眼角膜,她成为当时四川年龄最小的脑死亡器官捐献者。
2012年8月,邛崃女孩小飞(化名)因车祸脑死亡后,父母将孩子的双肾、角膜、肝脏捐出,她只有5岁。
语语的父母最后吻别女儿
2013年,因意外受伤不幸离世,1岁零4个月的女婴语语成为了当时有记录的四川年龄最小的器官捐献者。而仅仅2周后,1岁零17天的小琦因恶性脑肿瘤去世,将这个最小年龄又降低了3个多月。
今年9月7日,资阳一名9个月大的男婴因车祸脑死亡,他的父母签下了器官捐献自愿书,捐出孩子的肝脏、肾脏及眼角膜。这名男婴名叫小良(化名),他也成为目前四川年龄最小的器官捐赠者。8日,四川省人民医院利用小良捐出的肝脏,成功救活了来自湖北的一名同岁男孩。
医护人员对器官捐赠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虽然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器官捐献,但据统计,目前大陆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每年大概有150万人,其中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供需比是1:150。是什么导致了器官捐献事业在中国步履缓慢?
观念使人们“不想捐”
伦理观念的影响
传统中国是个伦理社会,古代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是将死者入土为安。到了新世纪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成规,固执的遵循着那些旧习俗。很多人对于捐出亲属或自己的遗体,感情上很难接受。
利益观念的影响
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于是一些人就会想“捐献器官给他,对我有什么好处和收益呢” 。
社会观念的缺失
一些人重自我,轻社会,私民、小民意识根深蒂固,社会责任感差。在他们心目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陌生人不关心的观念根深蒂固。
相关法律不健全使人们“不能捐”“不敢捐”
可以捐献的器官包括角膜、心脏、肺、肝脏、胰腺、肾脏等
器官捐献申请相当复杂
在中国,公民需要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或已开通试点的省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处公证自愿申请捐献登记,再等待其单位将捐献者信息登记至管理系统,流程相当复杂。
另外,对于当事人同意捐赠,家庭成员是否能够予以否决,中国大陆至也没有明文规定,这导致了“器官合适捐献,但找不到家属”“死者生前愿意捐献但家属不同意”而引发的纠纷。
死亡标准还没认定清楚
除了仅限于配偶、亲属间捐赠的活体器官以外,遗体捐赠的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才能保存几个小时至十几个小时。因为人心跳停止死亡几分钟以后,血块完全凝结,器官就不能用于移植了,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尸体已经根本没有摘取其器官的必要。因而,只有在脑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器官移植才有可操作性。换言之,如果没有脑死亡的标准,就不可能有遗体的器官移植。在中国“脑死亡的标准”尚无立法。
医疗机构资质无人认定
根据卫生部提供资料,2007年之前中国公开的、能够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就有600多家,医生1700余名,自主完成5例以上器官移植手术,甚至成为一家医院通过“三甲医院”考核的硬性标准。相比之下,在美国,能够做肝移植手术的只有约100家医院,从事肾移植的不过200家;而美国能够做肝移植手术的医院不过100家,有资格从事肾移植的不过200家;香港特区能够从事肝、肾和心移植手术的医院仅各一家。
尽管卫生部由于2011年7月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资质提出了框架性要求,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准入制度,但具体的资质认定工作至今仍悬而未决。
缺乏对器官移植犯罪的实质性规定
由于中国刑法缺乏对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此类案件屡见不鲜:
2006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曾出现盗取病人骨髓的行为,甚至已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曾被媒体曝光的罪犯王朝阳及三名同伙勒死乞丐将其肾脏、肝脏等器官摘取并卖给武汉同济医院的惨案中,涉案的医生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只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事后,参与摘取器官的医生和领导均未被追责。
医院和医生掌握器官分配权
此前,由于中国并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器官捐献系统,对于如何分配有限的器官资源,医院以及科室都享有相当大的自由权。这种随意性让有强大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人、或者与医生有着密切关系的患者,往往能享受到先使用器官的特权。
对此,2011年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在全国试点“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以此避免“给哪个病人做手术完全由医生或医院说了算”产生管理漏洞,而这仅仅是“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对于器官移植的种种问题,国外是怎样做的
在全世界的现代医疗进程中,移植手术中器官的最大来源都是遗体,许多国家都鼓励甚至采取较为强硬的措施规定,人死亡后须进行器官捐献。欧盟成员国中大约一半的国家——包括英国、荷兰、德国和瑞典等,对捐献器官采取的政策都是“选择捐赠”:即如果你希望死后捐献器官,就明确表示出来。
而另外一些国家,包括比利时和西班牙,采取的政策则是“默认捐赠”:你必须明确拒绝,否则就等于你默认死后会捐献器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西班牙是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2011年器官捐献者达1667名,数据显示全球每100名器官捐献者中,至少有7名是西班牙人。
在脑死亡认定方面,1968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和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先后提出了“脑死亡”标准。其基本点是, 只要人处于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 没有自主呼吸和自主运动, 没有对光反应和生理反射, 脑电图平坦的状态下, 并且在24小时内经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 就可以宣告死亡。目前, 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采用了脑死亡标准。
另外,美国在1986年开始建立“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这一私立的、非盈利的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供者器官的配型、分配、政策制定和公众教育,每一个器官都有专门的评分系统,仅根据受者的疾病急重程度,血型,组织配型(肾和/或胰腺),年龄等建立一套评分系统,器官分配给评分最高的受者。
没有人能够一边目睹着自己提供的器官在为他人获利,一边无怨无悔地选择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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