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30 16:17 | 来源: 北京晚报 | 2021年09月29日 | 查看:987次
9月20日凌晨,通州区发生一起惨烈的火灾,住在三层的租户将电动自行车(本文简称电动车)锂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电池发生爆炸起火,致使楼上五层的5名住户不幸身亡。电动车违停、飞线充电、电动车入户等问题法律早已明令禁止,电动车引发事故责任到底该谁担?多方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相关法条
■失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损害结果。
■消防责任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一责任人
充电烧了隔壁仓库损失都得赔
门店门口停放的电动车,电瓶充电时引发火灾,将隔壁仓库引燃,仓库里存放的物品被烧毁。由于过火面积大,仓库两个月不能经营,只得停业,给仓库经营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判决
门店赔偿仓库实际经营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75万余元及鉴定费用2万余元。
■解释
门店经营者对于电动车电瓶充电引发建筑火灾应有预见能力,但其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以,对火灾负全部责任。
▌牵涉多方人员
没有生命危险盲目跳楼也担责
2019年,停在居民楼一层通道内的一辆电动车突然起火,楼道里弥漫着大量黑烟。租住的郑先生从四楼跳楼逃生,导致多处摔伤,构成九级伤残。郑先生将出租房的房主、二房东及电动车车主告上法庭。
车主陶某说,案发时他在老家,离开前已经拔掉了电动车电源,停车地点也经二房东朱某同意,如果要担责,应是朱某承担管理责任。
房主则认为涉案楼房已经出租给朱某,朱某有义务做好消防工作,责任应由他来负。
朱某的理由是,事发一层楼道口,电动车着火后,不到十分钟众人就将火扑灭,对楼上住户并未达到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程度,其他住户都安全下楼了,可见火灾事故与郑先生跳楼受伤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判决
电动车车主承担35%的赔偿责任,二房东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房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解释
涉案出租房屋没有批建手续,未经消防验收,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电动车主未能提供相应的购买单据、合格证书等,未尽到对自身物品的管理责任;房屋所有者、实际管理人及电动车主,应就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郑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合理评估当时的火情,跳楼逃生违反了自身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两种责任
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主要看后果
周某将位于通州区宋庄镇的二层小楼对外群租,整栋楼仅有一个出口,有消防逃生隐患。租户刘某私拉电线,在一层楼梯口处给电动车充电,周某了解情况但长期放任不管。
2019年8月8日19时许,刘某像往常一样将电动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处充电,随后回房休息。第二天凌晨1时40分,电动车发生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得知消息后,周某立刻叫上儿子赶往现场救援,救出了两名租户,但不幸的是,租户张某被当场烧死,刘某被烧成重伤二级,另有五名租户被不同程度烧伤。周某赔偿了多名伤者医疗费共54万余元。
■判决
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解释
周某将具有消防逃生隐患的房屋对多人出租,对租户的安全用电等行为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及财物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火灾,两人行为构成失火罪。
■法官说法
电动车失火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主要看造成的后果。失火罪有明确的追责标准,以下情形需立案: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等。
除了失火罪,常见的还有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存在区别,前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而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补充赔偿责任
物业“怠管”也会被追责
某小区停在楼门口的电动车发生自燃,引发火灾,造成居民何先生和女儿重度烧伤,何先生送医后死亡。根据火灾成因认定,起火是由电动车内部线路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判决
电动车车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解释
物业应在小区内设置统一的车辆停放场地,并对车辆停放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该案例中物业未尽到上述管理职责,导致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留下了安全隐患,物业应承担安保义务不作为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小区、楼院的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和管理单位的小区,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法官建议
有效治理与公共服务并行
“只有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及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众多责任主体共同担起社会责任,监管部门进行全链条式监管,才能遏制不断发生的电动车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法官建议:首先,统一裁判尺度,引领社会治理。以往经验表明,对于具有长期难以治理的社会问题,特殊立法或司法解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可以借鉴治理酒驾、高空抛物等社会问题。
其次,源头监督,加强电动车及相关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治理电动车改装、超标问题。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企业实施行业禁入,严厉取缔私自改装电动车的维修机构。
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力度。
更重要的是,有效治理与公共服务并行,满足群众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现实需求,科学设置电动车停放区域、安装足量固定充电位,是减少电动车引发事故的重要举措。 本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秦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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