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18 00:27 |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5日08:24 | 查看:1062次
9月7日,江苏新沂一个3岁半男童在小区玩耍时被一辆宝马X6撞倒,接着发生四次碾轧致死。13日晚,新沂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案的最新进展,并称将严惩肇事者。(《扬子晚报》9月14日)
宝马车反复碾轧男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对宝马司机简直是“人神共愤”,不少网友更是将之定性为“故意杀人”。而交警有关司机“不存在故意杀人动机”的分析则被评论者斥为“偏袒”。到底该如何从法理上辨析宝马司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呢?
从情感上讲,我完全理解受害人家属的猜测和推断。他们认为司机抱有“碾伤不如碾死”心理,为了减少麻烦降低赔偿而“故意杀人”。受害人家属突遭厄运,感性压倒理性实属正常,何况他们作为普通百姓往往不熟悉法理。但作为公众舆论,却不能一味地发泄情绪,为非理性推波助澜。
要正确看待宝马碾死男童事件,首先必须弄清基本事实,即四次碾轧的具体经过,因为事实是定性的基础。如果单听“四次碾轧”,一般人的判断是“故意杀人”无疑。然而法律却不能以单纯的次数来定性,必须厘清每次碾轧的不同情况。事实上,所谓的“四次碾轧”,第一次是倒车左后轮从上身左半侧轧过男童,第二次是倒车后车子向前开再次从男童身上轧过,接着车子停住,司机下车查看,空车自行倒车,形成左后轮第三次碾轧和左前轮第四次碾轧。
事实是否支持“故意杀人”结论,不能脱离四次碾轧的具体情形,同时也要结合当时当地的环境、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实,这四次碾轧中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完全是意外,只能证明司机此时已经精神紧张、手忙脚乱,没有拉手刹就下车,导致意外溜车,这排除了“故意杀人”的可能。第一次和第二次碾轧对司机行为的定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尤其是第二次更具有关键性作用。
对于第一次碾轧,受害人家属称司机没有认真观察车后状况,警察也证实车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均有效。但这并不能排除司机粗心大意启动倒车时并未认真查看车后,或已经注意到车后的男童但对倒车速度和距离产生误判。同时笔者从视频截图中注意到,事发当时有骑自行车的人穿雨衣和行人打伞的情况,可以判断当时正在下雨,开车的人都清楚雨水会影响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的效果,使成像模糊不清,给司机造成视觉错误。因此,以常识而言,宝马司机的第一次碾轧,其心态只能认定为“过失”。
第二次碾轧对定性起关键作用。如果第一次碾轧后,周围人及时发现,并大声呼喊提示,事实上司机也已知道或发现轧到人,而司机却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贸然向前开动车辆,进而造成死亡的,即使不是直接故意,也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但如果第一次碾轧被司机误认为阻碍物,而此时又没有意识到或得到任何有效提示,司机倒车后挂挡前行导致二次碾轧,也很难认定其“故意”为之。从实际情况看,宝马车前面有一辆车停放,要想离开,宝马车必须先倒车一定距离而后前行,这不仅符合通常开车习惯,也是必须的操作。就此认定司机“故意杀人”,无论情理还是法理,恐怕都说不过去。
(责任编辑:祁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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