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微信群里有人骂人,群主“慢作为”“不作为”导致担责

发布时间:2021-08-21 13:30 | 来源:金羊网 2021-08-14 19:12 | 查看:2731次

作者:董柳 许燕玲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许燕玲

各种微信群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微信群里骂人,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两宗判决向社会昭示这一道理。

“在当下,微信群作为应用十分普遍的社交媒体,为群体的集体交流沟通提供极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说。

微信群主“不作为”到何种程度才需要承担责任?群主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这两宗案件及其背后的审判逻辑给出答案。

微信群里长期频繁辱骂他人 群主“慢作为“惹来官司

广州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李华(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一个小区微信群。但从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华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然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小然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因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首先,员工李华利用微信组建小区业主群,其应当预见到该微信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故对此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李华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责任。

再次,李华建立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该群应视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因此,李华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张小然名誉的行为。

最后,李华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故李华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法院指出,然而,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微信群频繁出现针对张小然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反复多次、通过多种方式要求群主采取措施,但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仅在解散微信群前夕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2019年5月19日解散该微信群,其长期不作为致使相关侵权言论持续在群内传播。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张小然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然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然的其他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微信群里双方掀起骂战 群主劝阻无效解散不担责

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林(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吾(化名)和孙小伊(化名)都是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林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小伊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吾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钱小吾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伊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同案例一的裁判观点一致,认为群主须履行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上述义务。

首先,赵林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孙小伊与钱小吾的主要矛盾因摄像头安装问题而起。在孙小伊与钱小吾发生争吵的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和9月3日,赵林均在群内进行劝阻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2020年9月4日,在劝阻仍无效果的情况下,赵林解散群聊。上述行为既是赵林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体现,也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

其次,赵林履行义务的方式恰当。群主虽然对微信群有管理职责,但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除言语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外,再无其他群管理方法,因此,群主客观上不可能杜绝群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仅可在管理权限内,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微信群用于物业服务,若赵林轻易将个别业主移出群聊,有违建立微信群的初衷,因此,赵林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的管理方式,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

法院综合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专家: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办案法官李朋表示,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李朋说,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李朋说,在案例一中,对侵权人长期在群里发布不法言论,被侵权人已经在群里多次、通过多种方式要求群主采取措施,但群主未积极采取管理措施,故法院认定群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在案例二中,群主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说,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原则,可参照适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通知-移除”规则;也即,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如劝阻无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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