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规范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工作秘密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26 23:40 |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0年12月07日 19:34 | 查看:926次

  10月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了《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工作秘密事项范围》(以下简称《事项范围》),对于明确工作秘密事项含义,严格工作秘密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作秘密事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央国家机关中,退役军人事务部属于率先一批完成工作秘密事项范围制定工作的单位。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事项范围》的出台背景。

  负责人:制定出台《事项范围》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2019年,关于工作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其中指出,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研究制定关于本行业、领域业务事项的工作秘密具体范围,退役军人事务部及时制定出台《事项范围》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重要措施。

  二是做好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客观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工作性质特殊,涉密程度高、涉密任务多、保密任务重,工作中会获取、产生和处理大量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工作秘密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泄露后会对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国家秘密已经有了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事项一览表,但工作秘密的边界还不清晰,确定工作秘密的依据、标准还不明确,不利于工作开展。为做好退役军人工作,亟须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

  三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补充衔接。政府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了哪些内容不得公开,对有序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意义重大。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有3类,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并补充说明了3种不得公开的内容,一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三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第二、第三种情况即工作秘密,将其明确后,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记者:制定《事项范围》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负责人:《事项范围》的制定本着“既保护工作秘密安全,又便于实际工作”的宗旨,注重把握以下3项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规范。严格遵守党务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确定为工作秘密,也不将应当依法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工作秘密。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工作秘密范围、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所建议的结构、语言、表述方式进行起草,力争做到结构严谨、条目具体、内涵明确、表述规范。

  二是坚持准确、具体。牢牢把握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工作秘密概念的规定,紧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进行明确,并尽可能具体化。

  三是坚持可行、实用。立足行业、领域,着眼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尽可能突出行业、领域特点,争取不遗漏某方面工作,为工作秘密的确定提供精确依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事项范围》的制定过程。

  负责人:《事项范围》的制定分4个阶段。一是筹备阶段。去年10月,收到关于工作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后,我们立即考虑着手制定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年底将该项工作列入我部保密工作2020年立法计划。二是起草阶段。今年受疫情影响,我们从3月开始正式启动《事项范围》的起草工作,在认真研究公务员法、党务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照中央的专门规定、我部“三定”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工作秘密具体范围、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注意事项》。4月至5月,部保密办与部内各单位进行反复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6月完成《事项范围》初稿起草。三是征求意见阶段。初稿制定后,先在部内征求意见。7月下旬,将修改后的稿子向有关中央单位,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征求意见建议。8月,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四是部务会审议阶段。9月,部务会审议通过了送审稿。会后,我们按程序印发各地和有关中央单位。

  记者:《事项范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事项范围》分为引语和目录两个部分。引语概括描述了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目录将其细化为8项具体内容,详细列举了工作秘密事项的名称、知悉范围和备注,即工作秘密的公开条件。例如,退役军人和其他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及相关汇总信息;有关工作内部考虑、内部方案、讨论记录、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过程性信息等事项,这些内容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根据工作需要,有些工作秘密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可以公开。再如,研究制定中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度、解读口径和专项规划等事项,也应确定为工作秘密,这些工作秘密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报立法机关审议或者正式发布后,即可公开。

  记者:请谈谈贯彻落实《事项范围》的具体举措?

  负责人:一是及时印发。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名义,将《事项范围》印发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指导系统开展具体工作。二是开展专题培训。近期,我们将就《事项范围》有关内容,组织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各单位制定工作秘密事项清单,将可能产生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列出清单,方便后期在工作秘密确定时能够“对号入座”。

  (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20年第11期,记者 孙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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