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5 16:28 | 来源:武汉晚报 2020年10月14日 2版 | 查看:1012次
市医保局:仅限本人使用,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电影《我和我的家乡》正在各大影院热映。其中,第一个片段《北京好人》讲了一个“医保卡出借他人就医”的故事。电影里有句话让人印象深刻:医保就是国家给人治病的,治谁都是治。那么,到底是不是治谁都是治呢?
10月13日,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保基金是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将本人的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保卡冒名就医属欺诈骗保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可能会被暂停使用医保卡,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卡实行“一人一卡、专卡专用”
医保是国家给我们的福利,只要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障,在生病的时候就能够通过医保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医保卡里有每个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社保编号。
那么,医保卡里的钱是自己的吗?
“是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参保人名下的钱属于参保人”,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但是,和其他储蓄卡不一样,医保卡是一个特殊的记账方式,叫作医保个人账户。医保个人账户,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并设立的,而在设定之初就明确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也就是说,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虽然是参保人自己的,但不能随意支配。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要“专款专用”“专卡专用”,仅用于参保人本人特定的诊疗、购药等,即附条件的使用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使用。
将医保卡出借他人使用属“欺诈骗保”
只要通过医保卡就医、购药,都会被记录在卡里。所以医保卡外借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道德风险,严重的被商业保险拒保或者因涉嫌骗保面临重罚。
“医疗保险的本质是保险,把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就是欺诈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国家《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此外,出借医保卡可能会影响商业保险核保、理赔。外借的医保卡留下了就诊记录,会影响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都会查询被参保人的就医信息;参保人此前外借医保卡给他人留下的“既往病史”,可能让商业保险公司加费或者做除外责任,情形严重可能直接拒保。
医保卡骗保将受重罚
目前,医保部门正持续推进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定点医疗机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定点零售药店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未获相关批号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参保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等均是监管重点。
据介绍,针对将本人医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问题,目前国内医保部门规定可给予罚款和停止持卡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甚至将永久取消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如果参保人外借医保卡给他人住院就医,医保稽查人员发现有冒名顶替住院的,经查实后,除追回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外,将按套取国家医保基金给予相应处罚;对涉及金额较高、符合入刑标准的,将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胡琼之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刑法第266条作出立法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即“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