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5 22:26 | 来源: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08-28 14:08 | 查看:18577次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切实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休干部及时享受护理费,防止护理费申报、发放(停发)等工作中发生问题,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范围:
(一)离休干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政联字第9号)规定:“ 年满70岁的离休干部,从满70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二)退休干部。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
生活不能自理主要包括以下均需他人护理的情形: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精神病退休军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149号)规定:“为妥善安置因精神病退休的军人,确定从2013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发放范围: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
第三条护理费申报、发放程序:
(一)年满70周岁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直接发放。
(二)军休干部(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病申请护理费,符合上述条件的,须在治疗终结并过恢复期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本人不能或不便书写的可由家属代写,附件1),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和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出具至少2家三甲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2)申报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报材料并前往军休干部家中走访核实。经初审核实,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如实填写核查意见书(附件2);
(3)申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或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栏中公示其享受护理费的具体情况,同时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厅”)网站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应当提供上级主管单位电话和联系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报单位召开所务会,研究讨论具体意见。(与第3项合并)
(4)申报单位初审通过后,逐级入户核查后,向省厅书面报告,同时附《军队退休干部发放(停发)护理费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公示结果、本人书面申请、病历、诊断证明、所务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
(5)省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根据申报和核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申报条件的,对省内申请人进行入户核查,对省外申请人依托当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意并将《军队退休干部发放(停发)护理费审批表》1份交回有关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装入本人档案;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单位在3日内补充提交申报材料,
3.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同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退休军人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需要申请护理费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1)精神病退休军人移交后,由法定监护人负责日常生活起居的,提交法定监护人个人信息;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拒绝承担监护责任的,由申请人所在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并提交有关信息。
(2)监护(责任)人确定后,由监护(责任)人向申报单位提供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在《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附件4)上签字并签署保证书。
(3)申报单位逐级向省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审核单位意见、监护人保证书及《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
(4) 省厅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标准将护理费发放给法定监护人或者申请人所在的管理单位,并将《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1份交回申报单位装入本人档案;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单位在3日内补充提交申报材料;
3.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同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军休干部在原部队享受护理费的,移交政府安置后,须由本人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按军休干部申报护理费相关程序重新审查认定;
精神病退休军人在原部队享受护理费的,提供军级及以上单位审批资料,移交后不再重新认定,须向省厅申报《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军级以下单位审批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四)军休干部享受伤残护理费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已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实行年度审定,由军休服务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护理费年度审定履行以下程序:
(一)在准确掌握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待遇的年度审定意见。
(二)将下一年度继续享受护理费待遇的军休干部的具体情况在本人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醒目位置、所居住社区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三)根据年度审定公示情况,依据政策规定,从军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和终止护理费待遇的军休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和《享受护理费军休人员年度审定统计表》(附件5)一并报省厅审批。
(四)省厅审查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批准意见正式行文通知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
(五)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将省厅年度审定批准享受护理费待遇的军休干部名单在醒目位置公告。
逾期未报的,下一年度军休干部享受的护理费终止发放,责任由相关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自行承担。
第五条军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
(一)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待遇的申请,按程序批准后,从批准之月起发放护理费。移交地方安置后重新认定的按批准时间发放。
(二)军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护理费发放期间,军休干部本人身体已康复,不再具备享受护理费资格的,由本人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后终止发放护理费,并报省厅备案。经年度审定被终止发放护理费的军休干部,需要再次享受护理费待遇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发放。
(三)护理费由财务部门每月随离退休费一并发放,不另行支付。
(四)离退休干部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
第六条上述护理费发放范围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符合条件的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军休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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