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哲学》版权转让不美?

发布时间:2020-07-22 10:56 | 来源:人民网 2020-06-09 16:25 | 查看:602次

  “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卷本拙著,既未通知本人,也不知是如何选择、安排、改动、删窜的。”“三卷本拙著,其篇章版权已归属台北三民书局,但贵州人民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改窜书名及篇章内容,并不能如实表达我的观点和看法。”

  5月29日以来,著名哲学家、美学家李泽厚连发声明“抵制”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其图书《美的哲学》《我的哲学提纲》和《走我自己的路》一事持续发酵。李泽厚称虽然已将争议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授出,但仍拥有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贵州人民出版社则称已获得授权,书名和内文经过授权方确认。

  这一争议的真相是什么,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备受出版界与法律界关注。“此次争议提醒出版界,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财产权,也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财产权可转让或许可使用,但人身权不能转让。”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版社在出版图书时应签订严谨的出版授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才能防范这类纠纷争执的发生。

  出版图书引争执

  其实,这一争议事件并不复杂。据了解,李泽厚连发声明涉及的图书《美的哲学》《我的哲学提纲》和《走我自己的路》由京贵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京贵传媒)授权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京贵传媒发布的声明显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民书局)享有李泽厚著作的全部著作权利,三民书局与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当科文)于2018年12月签署了《美的哲学》《我的哲学提纲》和《走我自己的路》的出版授权合作协议,当当科文享有在中国大陆独家出版中文简体字版本的权利,授权期限为4年。2019年8月,京贵传媒与当当科文签署出版合同与发行合同,并授权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相关图书。

  李泽厚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其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悦笛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刘悦笛”发布的材料显示,1994年,李泽厚与三民书局签订了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在这份契约中,李泽厚将《我的哲学提纲》《批判哲学的批判》《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美学论集》《走我自己的路》10本著作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授予三民书局。合同约定,著作名称或有内容需要修改时,让与人应无偿修改,或经让与人同意后由受让人进行修改;印刷新版时,受让人需请让与人有偿修改。而此次出版的3部作品中,《美的哲学》是1994年签订的合同中“李泽厚论著集”中的第九册《美学论集》。尽管目前尚不清楚书中内容是否做了修改,但就书名修改而言,显然不符合合同规定。

  那么,京贵传媒究竟获得的是哪些权利?记者就此采访京贵传媒,但截至记者发稿,尚未得到其答复。刘悦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的问题关键在于李泽厚与三民书局之间的合同约定,且李泽厚并无任何经济诉求,其所维护的乃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这一纠葛,张洪波认为,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出,李泽厚多年前已将涉案图书(中文版)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永久转让给三民书局,但不包括修改权等人身权。尽管出版方获得三民书局授权,有权出版李泽厚作品,但如未经李泽厚本人授权,即对其作品内容和名称进行修改,则涉嫌侵犯了李泽厚的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签订合同需严谨

  在出版界,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如2012年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因授权不清晰问题也曾引发多起纠纷,还波及到作品的衍生开发。那么,在国内,出版社出版图书一般需要获得哪些权利?

  “出版社出版图书主要需获得复制权和发行权等财产性权利,著作人身权则一般都由作者享有。”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编辑马慧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图书出版一般包括纸质介质的出版、音像制品和数字网络出版等,又有专有和非专有出版之分,出版社一般希望获得专有出版的权利。为避免法律风险,出版社会提供格式出版合同,但有一定知名度或实力的作者会要求协商约定。另外,出版合同还会对重印、再版的权利作出明确的约定。

  出版社对图书的内容、书名进行修改是否需要获得作者授权,是此次争议的焦点之一。马慧君介绍,在出版行业,进行这样的修改需要与作者沟通,经作者许可才会进行修改。作品内容修改比较复杂,一般出版社会在出版合同中约定,任何改变原意的修改需征得作者同意,或修改内容超过一定比例,比如10%、15%,需征得作者同意,而修改错别字等则不需要,否则会增加沟通成本。

  此外,马慧君还表示,如果图书版权所有人与作者不是同一个人,出版社会特别谨慎,一般会重点审查作品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授权者身份及授权文件是否真实、合法,避免因缺乏授权或授权不明而承担侵权风险。这就需要出版社在签订出版合同时,根据双方的协商内容获得为履行该出版合同所必须的作者或版权人的明确授权。同时,一定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注意一些细节,比如要审查出版合同中的作者姓名与出版物的实际署名是否一致;出版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时,要审查作者是否得到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要注意出版的作品是否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存在大量相同的内容等。

  张洪波也建议,在出版图书时,出版单位应该签订严谨的出版授权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出版行为;合同中未明确授权的权利,仍在著作权人的手中;超出合同授权范围,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严谨,才能规避风险。”他表示。(本报记者 窦新颖 实习记者 纪昭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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