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2 14:32 |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2020-07-01 20:57 | 查看:1152次
记者:陈伊纯
今天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表决通过
不少法律界学者表示,该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社矫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是司法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回顾广东在社矫领域的实践,至今已有15年的时间。2005年,广东便成为了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开始了对社矫工作的探索。
社区矫正法有哪些亮点?将如何保障社矫对象的权益?广东当前的情况如何?南方法治智库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教育矫治 促进社矫对象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不是在社会上‘办监狱’,而是要让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开放的环境下进行教育矫治,改变以往过于片面强调严格监管的执行方式,在依法进行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胡丽雅说。
南方法治智库了解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便是社区矫正的对象。这部分人中,一般都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悔罪表现,因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对其采取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2003年起,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以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指导。近年来,广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先后出台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并制定下发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等方面20余项工作制度或指引。
经过15年来的探索,广东逐步形成了一条有效的工作路径。此前,因法院等机关无法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确认社矫对象居住地,导致社矫对象虚报、错报居住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管辖权限的地域限制,区县社矫机构也难以对非本地区的实际居住对象进行监管。
针对此情况,广州制定并下发了相关文件,对社矫对象的居住地界定等进行了详细说明规定。胡丽雅表示,如今,虚报、错报居住地的情况已大幅减少。
而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则是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
2012年起,广东建成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平台,近年来远程视频督察系统、远程教育学习平台等陆续开通,全省的社矫对象都能够在网上进行学习。2019年,在团省委、省司法厅合作的“伙伴同行”项目帮助下,223名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复学,其中考上大学的有31人。
总体来看,截至2020年5月底,广东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达到23.8万人,累计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20.5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约3.3万人。据广东省司法厅统计,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年度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0.2%以下的较低水平。
最新的数据也显示,2019年,广东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人数比2016年下降了35%,教育矫正成效明显。
宽严相济 充分保障社矫对象合法权益
在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雨磊看来,社区矫正法充分保障了社矫对象的合法权益,强调其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比如说,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也必须严格保密社矫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与此同时,法律也体现出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依据规定,社区矫正要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前者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社矫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后者,则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社矫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矫正法指出,要对社矫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
“犯罪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各有差异,因此在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动态调整,才能保证措施的有效性。”王雨磊说。
具体来看,该法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了特别专章。其中明确,要将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种种举措,均体现出了当前司法理念的更新,有关部门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现代司法理念下,刑事审判职能已经不局限于打击犯罪活动,而是打击与保障、惩罚和教育并重。
为此,法院也要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在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管制、缓刑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以体现国家刑罚的宽缓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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