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2 16:43 | 来源:法治日报 2020年6月22日 8版 | 查看:1052次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梁 晨
2017年至2019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万人,起诉16.11万人。其中,2019年批捕4.76万人,起诉6.29万人,较2017年分别上升40.76%和32.62%。
上面这一组数据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以下简称《白皮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暴力犯罪大幅上升
强制报告制度出台
《白皮书》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特点愈发突显。
2017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强奸罪7550人、盗窃罪6445人、故意伤害罪5010人、抢劫罪4918人、寻衅滋事罪4265人、交通肇事罪4014人,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7.84%。
2019年,盗窃、交通肇事犯罪人数明显下降,同期猥亵儿童、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大幅上升,居前六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2.22%,全部为暴力性质犯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介绍,近年来,从检察机关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并持续增加,而且大量存在瞒报、迟报甚至不报的情况。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等敏锐地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率先探索实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形成了丰富的地方经验。
在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看来,《意见》出台背景主要有三点:一是现实需要。在我国很多偏远山区,家长外出打工,留守未成年儿童得不到良好照顾,近年来频繁发生未成年人性侵事件。二是时机成熟。《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此前强制报告制度曾经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方实行,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国家重视。保护未成年人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之一,因此将强制报告制度用于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保护人权,也是整个依法治国、保护人民利益大框架下的分支。
建立追责激励机制
亮点纷呈操作性强
“在我国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一项创举,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成功范例。”谢鹏程说。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并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同时,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发现“疑似”情形也要报告,这是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总结出来的。
“《意见》还建立了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以及必要的激励机制。”谢鹏程说,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领域内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察机关应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尤其是各级监委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将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意见》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在吴旭梦看来,《意见》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其所提到的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报告义务的主体。此前,一些部门或单位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可能缺乏上报意识,本次《意见》明确规定了企事业等单位、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机构、旅店宾馆、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具有强制报告义务,因此要求各级部门和单位增强意识,一旦发现儿童受到侵害的情况就要及时报告,如果没有履行报告义务,这些单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这种报告主体的明确也能够让相关部门和单位更具有责任感。
二是明确了应当上报的情形。《意见》明确了九项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甚至还包括应该报告的疑似情形,在现实操作中可以一一对应。
三是明确了报告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以便于查明和核实案件材料。
四是明确了追责机制。如果有案件报告,但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司法机关不作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本次发布的意见只有23条,但没有一条多余,每一条都紧紧围绕如何解决问题,接地气,可操作性强。”吴旭梦说。
源头预防及时发现
有效惩治违法犯罪
《意见》的出台会产生哪些影响,具有什么意义?
“此举将增强保护意识,强化义务履行,形成有效保护。”谢鹏程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形成具有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谢鹏程说,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干预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
其二,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延伸到社会治理,以便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司法救助,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其三,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护良好局面。可以预期,随着强制报告制度的普遍推行,在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意识的同时,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郁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氛围。
谈及《意见》的影响,吴旭梦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因此在以往的性侵暴力案件中他们无法发声,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了强制报告制度以后,即使受害者本人不知道上报,其所在单位在知晓事件后也需要报告。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对受害人来说,能够及时发现和干预,有效预防不良事件发生。
在吴旭梦看来,强制报告制度能够更加及时、高效地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家长、学校、宾馆、医院等方面知晓受害人被侵害的情况后都需要报告,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人。
“《意见》有助于形成一种共同联动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监护人,整个社会都需要提高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识,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氛围。”吴旭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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