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工资条算不算隐私?网友吵翻了!(组图)

发布时间:2020-05-27 17:0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0-05-25 20:58 | 查看:1643次

  中新网北京5月25日电 (郎朗)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将隐私权写入人格权编草案,并完善其定义。舆论评价,这体现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当“隐私权”的概念出现在家庭语境中,又该怎样给予合理的解释呢?家庭中,隐私的边界在哪里?

资料图:两位市民手持结婚证合影留念。 殷立勤 摄

  “夫妻之间工资条算不算隐私”吵上热搜

  “我愿意”。

  当这三个字深情而笃定地从口中说出,当结婚证上的钢戳为其“封存”,两个本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共同的名字:夫妻。

  成为夫妻,意味着夫妇一体,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相濡以沫、唇齿相依……这都是对夫妻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形容。

  那么,这段水乳交融的关系中,夫妻之间还存在隐私吗?备受社会瞩目的民法典草案,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如果夫妻之间存在隐私,它的界限在哪里?近日,“夫妻之间工资条算不算隐私”的话题引起争论,网友吵得热火朝天,将其送上网络热搜。

工资条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网友声音:

  债务是共同的,怎么工资条就成隐私了?

  夫妻之间工资条算不算隐私?对这个话题,网友们观点各异。

  有网友认为,既然结了婚,夫妇一体,唇齿相依,连一辈子的幸福都绑在一起了,工资条算什么?

  部分网友认为,虽然结婚了,但还是有必要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独立。

  也有人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儿,冷暖自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自己觉得好就行。 

  还有一些人认为,不管工资条给不给对方看,掌握钱的支配权才是最重要的;另外,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还要考虑别的因素,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就这个话题引发的争论还有很多:夫妻之间这么生分了吗?啥时候婚姻变成合伙企业似的,时代变了?算的这么清楚,那还结婚干吗?

  由此,也引发了更多的疑问和思考。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吧?那工资条怎么能算做隐私呢?大家要承担共同债务,如果对方有所隐瞒,还以“隐私”为由不告诉自己,还钱的时候怎么算?

图为兰州市城关区婚姻登记大厅内的真爱宣言墙。(资料图) 崔琳 摄

  律师意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工资条对于个人而言,涉及一个人的收入和收入组成部分,但究竟属于隐私与否应分情况而定。”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家事案件部门负责人鲜雨佳律师表示,如果是非夫妻关系的其他人,要求我们公示个人的工资条,当然可以以属于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告知;但若是夫妻,也非绝对是隐私。

  鲜雨佳解释,根据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据此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明确将工资约定为归个人所有,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向配偶公示。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条也不是某一方的隐私。

  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作为长期处理家事案件的律师,鲜雨佳结合经验谈到,如果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就工资方面明确约定属于个人所有,工资条可以作为隐私不告诉配偶,当然,这需要双方做正式的书面约定。

  结合所处理的家事案件,鲜雨佳表示,在常规的离婚诉讼中,如果要求分割对方的工资收入,那么就需要自己找证据证明对方的工资收入,比如银行流水、工资条、劳动合同等等。如果婚姻一开始就将工资条作为隐私保护起来,那未来在离婚诉讼中,会加大另外一方举证难度。

  “感性角度而言,在未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就工资这块未明确约定属于个人所有情况下,如果连自己的工资收入都无法向另一方坦诚,那双方在信任、安全感等方面也可能有影响。”鲜雨佳说。

  隐私的界限在哪里?

  虽然网络上对夫妻之间是否存在隐私争论不休,但由此也能看出,大家对隐私保护的意识有所提升。

  事实上,随着隐私写入人格权编,很多从前人们不以为意的信息都将成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社会生活也会因此发生变化,如“年龄算不算个人隐私”也被吵上热搜。

  “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更加体现了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现行法律越来越关注与每一个个体休戚相关的事情,例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骚扰电话、短信等。”鲜雨佳表示。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民法典草案和以往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把隐私很明确地规定下来,“1+3”模式,生活安宁加上三个私密:私密空间、活动、信息。前面的限定词“不愿被他人知晓的”很关键,如年龄在西方、中国,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应当做隐私来保护。

  申卫星说,虽然现在“私密信息”方面的语义还有些模糊,但法律在表述上讲到了“不愿被他人知晓”,所以生活中应该尽可能地充分尊重这些信息,但对方主动公开或者已经公开的信息,就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了,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这些信息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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