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写入教案的“强奸女儿案”平反启示录(3图)

发布时间:2020-04-26 22:15 | 来源: 等深线 2020-3-20 | 查看:726次

十年后,房洪彪迎来无罪判决。 《等深线》记者 郝嘉奇 摄

  中国经营报《等深线》记者 郝嘉奇 淄博报道

  2009年10月,父亲找人给房洪彪算过命,说他37岁会有一难,“爷俩10年见不了面”。

  年底,这场劫难真的来了。2009年12月11日早上8点,房洪彪被传唤到派出所,当晚转移到沂源县刑警队。次日,刑拘——涉嫌强奸自己亲生女儿(未满14岁)。

  30天后,2010年1月10日,他被批准逮捕。再过4个半月,2010年5月24日,房洪彪一审被认定强奸罪,判6年。他认为无罪上诉,公诉方则以“判轻了”抗诉。11月,二审宣判,他被改判11年。

  此后,“房洪彪强奸案”成为中国司法案例网教案,还入选了最高院下属单位编写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一书。

  被羁押3104天后,经减刑,2018年6月11日房洪彪出狱。同年,淄博市检察院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经指定再审,2019年7月19日,青岛中院判决房洪彪无罪。

  10年后,房洪彪无罪。扭转的关键,是女儿的一封长信。信里,是另一个残忍的真相,一个始终存在痕迹,却未能阻止冤案发生的真相。而另一关键人——房洪彪的前妻,已于2019年3月自杀。

  近日,淄博中院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专家、律师向《等深线》(ID:depthpaper)记者指出,该案离奇情节背后,体现出当年办案思维、手段以及制度的不足,这也是很多冤案发生的共性。推动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各方透过这类极端案例,做出深刻思考、借鉴。

  “重罪”

  10年前,在山东省沂源县房家圈村,一件事引起轩然大波:一名女童在母亲陪同下报警称生父强奸了她。

  据一审沂源县法院判决内容,2007年夏季的一天中午,房洪彪带长女阿欣(化名)到本村南山“狼窝”处的水池内洗澡时,借为阿欣搓洗背部之机,对其实施奸淫。2007年夏季至2008年夏季期间,房洪彪在家中趁其睡觉之际,又3次对阿欣实施奸淫。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房洪彪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女儿实施奸淫,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2010年5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房洪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公诉机关沂源县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包括阿欣、房洪彪之妻左进爱的口供等。阿欣陈述,父亲奸淫她后,她小便时疼痛,因受父亲吓唬加之母亲脾气暴躁,她惧怕挨打没说出此事,直至阴部疼痛就诊时才书写了此事经过。

  左进爱的口供称,她生育二女儿并与丈夫分床后,发现大女儿有时大小便失禁,且肚子疼、腰疼,于是带其去医院检查,得知丈夫先是带大女儿去南山水池洗澡时实施奸污,后又多次在大女儿床上奸污她。

  口供还有:与房洪彪同监室的证人李某波、于某峰证实,房洪彪称自己入狱的原因是强奸自己女儿5次,且在2年内实施。李士英等3名医生证言显示,他们为阿欣所做的阴部检查证明她阴部有裂伤。

  据判决书,一审开庭中的证据,还包括房洪彪的“亲笔供词”,写明其5次奸污女儿的细节。现场笔录及所附照片显示,他在实施奸污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视听资料表明他在向公安审讯人员叙述作案过程时语速平稳,对时间、地点、行为及心理等细节的叙述均自然顺畅。”

  据判决书,实际上,房洪彪在一审庭审时,即辩称自己未实施奸淫,口供是出自刑讯逼供,女儿阴部伤情并非自己造成,女儿多次陈述前后不一、有悖常理,推测她是被左进爱利用加害自己,本案证据不足。不过,法院未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以“房洪彪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由,提起抗诉。房洪彪则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认为,房洪彪多次对年仅八九岁的女儿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阿欣对房洪彪实施奸污行为的认知程度及判断符合其实际年龄及心智,且与房洪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亲笔供词情节吻合。”

  二审法院认为,房洪彪违背伦理,道德沦丧,多次奸淫自己亲生幼女,并致其小便失禁,符合《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2010年11月3日,淄博市中院判决房洪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平反

  自房洪彪出事,父亲房立朋便不断前往淄博、济南、北京喊冤,但迟迟未有变化。

  转机出现在2016年2月23日,这天一早,房立朋发现有人把两个信封从门缝塞进院子。一个信封装着充电器,一个装着信。信是阿欣写的,内容是她承认诬陷了父亲,并表达歉意。

  于是,房立朋再次提出申诉。淄博市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于2018年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房洪彪的辩护人、山东昌龙律所律师熊伟告诉《等深线》记者,复查时,淄博检察院李桂华等检察员去沂源走访了大量人员,询问了房洪彪日常的表现等方面,基本上把案子重新调查了一遍,“做了细致、扎实的工作”。

  2018年,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高院提出抗诉。山东高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青岛中院再审。

  再审时,律师熊伟、孙娜提出,房洪彪的供述是出于非法取证,首次招供的录像时间早于招供笔录形成时间,首次有罪供述没有任何文字记录,之后制作录像资料却没有同步做笔录。房洪彪的亲笔供词内容与首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完全一致。

  房洪彪也告诉《等深线》记者,审讯时,他曾遭殴打。之后,有人为他写好口供,让他把内容读一遍,内容包括强奸的地点等,并许诺他读完就会被释放。他照做了,随后却被锁住。

  房洪彪称,审讯发生在沂源县刑侦大队,时间是2009年12月12日。对于审讯地点的环境细节,他已不大记得,只记得审问从12日晚上6点开始,持续到12点,他坐在窗边,冷风从外面灌进来。

  12月13日,他被转移到看守所。但《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却显示,房洪彪当日进行的身体检查无异常。

  熊伟还提出,2008年中秋节前后,阿欣在正规医院的3次检查均无异样,关于2008年12月27日发现处女膜轻微裂口的形成时间,根据为她检查的医生李士英证词,裂口是新鲜的。熊伟提出,这时房洪彪在外打工,裂口并非他所为。

  熊伟告诉《等深线》记者,最初是左进爱报的案,阿欣作为“受害人”的笔录非常长,妻女把前因后果,以及家庭发生的矛盾讲得非常清楚。当时来看的确有家庭矛盾,但这个案子是有疑点的,因为阿欣的一些陈述一直在变,显得非常奇怪。

  本案的物证之一毛毯也存在疑点,对毛毯外罩布血迹的《鉴定意见》证明,血迹是阿欣的,但没有检测到精斑。熊伟提出,照片显示出血量非常大,不可能是强奸所留。

  再审时,熊伟还提交了新证据:那份房立朋在家门口发现的阿欣的信件,内容是承认自己诬陷了父亲,否认被强奸事实。信中,她还对父亲表达了歉意。原同监室犯人于某峰证明,房洪彪进入看守所时,有被暴力对待的迹象。

  再审时,阿欣主动申请出庭作证,否认父亲强奸过她。她称,当时报案是母亲殴打、逼迫她说的,她当时年幼,害怕被丢弃,就按照母亲所言报案。阿欣一直自责,并怨恨母亲。阿欣提出,父母当年带她到多个医院做过多次检查都没问题,后来父亲就外出打工了,母亲又带她去检查说有问题。

  2019年5月29日再审开庭中,阿欣表示希望恢复父亲名誉,改判他无罪。

  失守

  那么,再回到报案前一年,当时至少有一位公安系统人员,曾试图劝阻案件出现。但此后,此事依然一路失守,铸成冤案。

  再审中,沂源县公安局法医任培福的证言显示,他在沂源县医院有办公地点,2008年左进爱、房洪彪曾带阿欣去县医院检查,他将病历念给他们听,大体意思是妇科检查未见异常,并给他们解释,他们怀疑的情况没有,让他们回去好好过日子。

  房洪彪向记者回忆报案前后及夫妻矛盾   《等深线》记者 郝嘉奇 摄

  再审时,青岛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指出,2008年10月5日,房洪彪离家到日照钢铁公司上班。12月27日,左进爱带阿欣检查,为外阴处女膜充血,稍有裂口。此时房洪彪到日照打工两个多月。根据阿欣的陈述,处女膜应是完全破裂,可见其陈述多次被强奸的真实性存疑。

  该检察员总结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首先,房洪彪的供述缺乏稳定性,对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以及供述真实性存疑。其次,公安人员对房洪彪的实际讯问地点与提讯证及提讯笔录地点不一致,有罪供述来源合法性存疑。阿欣当时年幼,现又翻证,且有日记、信件等证明她当年作了假证。

  此外,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桂华等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同监室犯人于某峰说,房洪彪刚进看守所时两边鬓角头发像被撕了,沂源县刑警队找于某峰了解过情况,问房洪彪是否说过自己的事情,他说房洪彪是因强奸女儿进来的,最后这成了认定房洪彪有罪的证词,他觉得不可思议,因为号里的人都知道房洪彪是因强奸女儿进来的。

  不过,参与该案侦办及审讯的民警崔某某、王某某、张某明的笔录显示,没有刑讯逼供和诱供的情况。张某明出具证词称,对房洪彪的实际讯问地点是在刑警队,之所以将提讯证及提讯笔录地点写为看守所,是为了执法质量检查。“当时刚开始网上办案,对操作不熟悉。”

房洪彪被审讯后招供的地点。 《等深线》记者 郝嘉奇 摄

  2020年3月12日,在沂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杨道喜、办公室一名张姓主任均告诉《等深线》记者:“这起案件在当时影响很大。”确认此案是由该大队侦办的。“出于案件性质和(当时的)办案手段有限,主要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认定房洪彪(涉嫌)强奸。”

  《等深线》记者当面询问案件细节,以及房洪彪所称被打等情形,上述二人称,案件三名办案民警有两名已调走,另一名支援武汉不在沂源,且公安机关内部对接受采访有严格的要求,无法予以回应。

  2019年7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房洪彪无罪。

  回乡

  在无罪判决到来前一年,2018年6月11日,经过减刑,房洪彪刑满释放。此后,房洪彪没再外出务工,而是回到家乡种地为生。

  2020年3月11日,记者从沂源县出发,乘车走过50里山路,穿过一片白杨树林,到达房洪彪所在的房家圈村。这个村子依山而建,规模不大,村民以种果树、韭菜等农产品(9.170, 0.83, 9.95%)为主,青壮年大多在青岛、淄博、北京务工。

  《等深线》记者到达村口时,房洪彪已等待许久。他中等身材,身着一件蓝色棉袄,口音浓重。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初中毕业后就没再上学。

房洪彪旧居已荒芜 。 《等深线》记者 郝嘉奇 摄

  他骑车带记者前往旧居。旧居已成危房,屋顶破了个大洞,碎木头散落一地。斑驳的墙面上,贴着女儿读小学时获得的“三好学生”奖状。纸张已泛黄,两角从墙上翘起。

  去年3月,房洪彪娶了本村一名女子,并和其住在新居。新居不远处,是房洪彪之父房立朋的住处。这里只有一张破沙发和一台旧电视。墙上坏掉的钟旁,贴着一张写有“人口平安”的红符。

  记者注意到,一直为儿子奔走喊冤数年的房立朋,身上背心外套、裤子均已破损,鞋上打着补丁。70岁的他以种玉米、挖草药为生,还养了几只鸡、羊。父子告诉记者,因为儿子属服刑人员,两人均无法申请低保。

  村里没有燃气,只能用柴火做饭,房洪彪旧居也没有浴室。从前,房洪彪偶尔会带着阿欣去村南山“狼窝”处的水池洗澡。这也是他后来被指控“强奸”的地点之一。

  熊伟告诉《等深线》记者,“狼窝”离房家挺远的,在村子最边缘的地方。那儿有条水沟,水挺清的,是个洗澡的好地方。

  房洪彪是经人介绍认识左进爱的,两人在1999年结婚。

  房家圈一位知情村民称,左进爱性格不太好,嫁过来之后不孝顺老人,爱打骂孩子、和房家人吵架。“据说左家误解房家很有钱,才把左进爱嫁过来。她生了两个女儿,在农村有重男轻女思想,不过她公婆没有表现出什么,她非说自己被看低了,为此在家吵闹。”

  房立朋告诉记者,儿子与左进爱起初感情很好,后来因为左进爱母亲每次一来房家就挑拨他们的关系,她走后房洪彪夫妇就会争吵,她造成儿子儿媳感情破裂,儿媳即对儿子采取报复手段,称其奸污女儿。

  房立朋说,左进爱比较势利,房洪彪朋友来做客时如果提着礼物,她就笑脸相迎,如果空着手来,她便爱答不理。房立朋还称,在一审判决后,他为儿子申诉过程中,左进爱及其家人还找人砍伐了房家种的300多棵桃树,造成经济损失超过4万元。

  房洪彪回忆,2008年后,左进爱脾气变坏,开始打骂孩子,农忙时节她不干农活,常带着孩子四处转悠,他认为那时,“左进爱精神有了些问题”。

  房洪彪称,在他被抓后,左进爱与自己离了婚,跟过几个男人,但精神一直不太好,于2019年3月上吊自杀。左进爱的母亲则在前几年去世了。

  知情人则称,左家的条件也不好,左进爱没什么文化,只念到小学三年级。“她自杀前精神已经完全不正常了,在家烧纸。”

  关于左进爱自杀的原因,由于她未留下遗书,具体原因不明。记者2020年3月12日曾向沂源县刑侦大队询问此事,办公室一名张姓主任说,考虑到其精神状况不好,特别是在房某为父亲平反之后,她选择这条路似乎说得通。

  据多人回忆,左进爱从2008年后精神就出现问题,当年中秋节前后,她就怀疑丈夫强奸女儿,并带女儿去县医院检查。阿欣2016年2月的信件中也说明,母亲当年精神状况出了问题,这是母亲臆想出的案件。

  2008年至2009年,伴随着左进爱的精神状况持续恶化,夫妻关系也降入冰点。2009年12月,左进爱带大女儿报警。

  房洪彪入狱后,两个女儿由左进爱抚养。阿欣在证词中说,2016年,在读高中的她写信给左进爱,称父亲没有强奸自己,但左进爱看了装作不知道,并把信销毁了。阿欣2016年2月23日给爷爷房立朋的信中提出想自杀,并在当日离家出走。房立朋报警后,警察找到阿欣并让左进爱接她回去。

  阿欣现就读南方某大学,妹妹在读中学,由亲属陪读。

  熊伟对记者说,阿欣对房洪彪翻案功不可没,她长大成人后变懂事了。房洪彪平反回乡后,阿欣也从外地回到家中探望他。房洪彪说,女儿没和他说太多话,向他表达了内疚。他说:“前年我父亲生日,小孩也回来过,带了奶粉和吃的。我们现在感情好了。”

  由于疫情,阿欣未能返乡过年,留在外地,记者此行没能见到她。电话中,阿欣也礼貌地谢绝了记者采访:“不用和我聊了,谢谢。”房洪彪也明确希望,她能不被媒体关注和影响。

  房立朋的一位邻居称,房洪彪平时老实巴交,见了人不怎么说话,他被抓后庄里很多人都不相信,这事也传到了别的庄子。他平反后大家都知道他回来了。有村民说:“他家里穷,不过俩孩子学习好。”

  同村村民王元利在证词中也说,房洪彪挺老实的,邻里关系很好,之前没有什么劣迹,更没有男女关系方面的问题。

  房洪彪告诉记者,他与左家人已经不打交道了。对他来说,新的生活已经开始。

  赔偿

  被抓前,房洪彪在日照钢铁公司上班,他对这份工作很满意,在自动化生产线上看着机器,比干农活轻松得多。工资有2000元,再等段时间或许可以转正,工资会变为每月五六千元。但现在,他务农年收入最多也就1万元。

  2019年11月6日,房洪彪以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淄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提出国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94.3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万元、后期医疗费20万元、财产损失36万元、伸冤费用支出20万元,共510.39万元。

  房洪彪称,自己实际被剥夺人身自由共计3104天,强奸罪是对自己社会评价降低最为严重的罪名,更何况是被判决认定为强奸亲生女儿。他被抓的时候,小女儿才两岁。他被抓前身体健壮,多年羁押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他服刑完毕后一贫如洗,家里的房屋多年无人居住,已成为危房。

  房洪彪告诉记者,他被关押后吃了不少苦头。首先是同监室人员的“折磨”。2009年12月13日至2010年11月19日,房洪彪被关押于沂源县看守所时,同监室的于某峰曾对他进行过“号审”。于某峰掰过他手指、问过他犯罪事实,并认为他“变态”不待见他,骂他畜生。

  此后,房洪彪还被送往微山湖进行劳动改造,每日下煤井干重活,直到2016年当地劳改被取消。这让他的身体变差,每逢下雨天颈部肩部会疼。

  判决书显示,于某峰证实,房洪彪入狱后情绪一直很低落,白天哭,晚上也经常哭醒,说自己活够了。冤案对房洪彪造成的精神打击可见一斑。

  2020年2月27日,淄博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按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315.94元,给付房洪彪被羁押310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98.07万元。“此案对其个人名誉影响较大,给房洪彪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酌情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4.32万元。”

  不过,房洪彪以其被羁押后,之前购买的保险被迫中断、房屋成为危房为由,主张应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后期医疗费、伸冤费用,法院未予支持,认为这不符合赔偿法的规定。

  3月17日,房洪彪告诉记者,这笔赔偿款并不多,但自己已决定接受,不再申请复核了,目前正等着赔偿款发下来。

  记者联系到提出抗诉的检察员李桂华,转达房洪彪的谢意。她表示:“这是我应该做的,我知道他现在挺好的。”对于赔偿款数额,她表示这是由法院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出来的。

  3月17日,记者联系到青岛中院询问终审时的情形,相关人士称:“判决之外法官无言,情况以判决书为准。”

  这起冤案虽有国家“买单”,但寸金难买寸光阴,它对房洪彪的影响还在持续。记者注意到,“房洪彪强奸案”被最高法作为典型案例,录入了中国司法案例网案例库中。

  截至3月18日,中国司法案例网(anli.court.gov.cn)仍能检索到该案。该案被作为“如何运用量化分析方法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教案。

  此外,由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2011年出版),也将“房洪彪强奸案”作为“规范化量刑十五个罪名案例精选”收录于书中。

  反思

  同样是在沂蒙山区,近期一则类似的案件也迎来改判。2006年,山东临沭二中分校学生张志超被临沂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张志超在与母亲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院在淄博市中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他无罪。

  在众多已被报道、且最终无罪的冤案中,存在着当事人持续喊冤、反映存在刑讯逼供等相似情形。

  对此,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扬告诉《等深线》记者:“这与早年并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过低有关。现在相关法规比以前完备了许多,讯问全程都有录音录像。律师在辩护时,也将是否遭遇刑讯逼供作为很重要的辩护原则,换句话说只要证明有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存在,取得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证明存在刑讯逼供,单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无法证明的,所以说即便是现在想要证明刑讯逼供尚且困难,更何况是许多年前的案件。”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落实。早在 1998 年,两高曾颁布司法解释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因为这些规定缺乏程序保障,而使其“空置”。直到 2012 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 时吸收了2010 年最高法颁布的两部“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合理内容,才提升为诉讼法层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据201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由何家弘、刘品新著的《证据法学(第五版)》)

  张力扬认为,对于这起“编入教案的冤案”能够平反的根本原因,首先在于阿欣提供的新证据,一举推翻了原审判决赖以成立的被害人陈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的出现,是启动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的重要条件,本案平反的关键就是被害人陈述发生了颠覆性变化,这也恰恰说明言辞证据的易变性,会影响刑事司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审慎对待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同时,本案中房洪彪的口供也不稳定,据其描述曾遭受刑讯逼供而作出虚假供述,因此要不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杜绝刑讯逼供,强调客观证据的重要性,严格把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张力扬认为,预防冤案出现,要充分发挥派驻监狱的刑事执行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提升法院的自我纠错能力,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遵循证据裁判原则。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及法律硕士郝敬涛则认为,刑事冤案除了给具体受害人带来巨大损害和痛苦外,也给整个社会及公众整体利益带来危害,比如司法权威形象受损、司法资源浪费等。

  也因此,他们分析认为,预防刑事冤案,应进一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限度的沉默权、改善刑事诉讼环境。不仅要重构公检法之间的关系,用权力制约权力,还要用权利制约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等深线》记者采访时也强调:“从多个案例来看,可以说每一个冤案都有刑讯逼供。它包括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把一个人关很多天不理他也算是刑讯逼供。国家对刑事犯罪要强调侦查手段的正当性。同时要确立有限度的沉默权,因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有权拒绝回答和陈述,所以就不能通过刑讯逼供使其开口。”

  对于本案最初所呈现的母女报案、作证等情形,阮齐林认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的告发,此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至少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至于说负不负其他责任是另外的问题了。

  对于房洪彪的国家赔偿情况,张力扬称,房洪彪所主张的保险中断损失、危房损失、后期医疗费及伸冤费用,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未予支持于法有据。当然,按照《民法》的损失填补精神,此类损失(至少部分)应当由侵权者承担。

  “《国家赔偿法》属于行政部门法,目前的法律规定未充分体现民事侵权赔偿的精神,这可以视为《国家赔偿法》进一步修改的方向。”张力扬称。

  (编辑:郝成 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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