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0 20:51 | 来源:民政部网站 2018-10-29 11:46 | 查看:641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的通知
民办函〔2018〕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据初步调查发现,近期个别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设立了“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导患者到基金“合作”、“定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名为慈善救助实为谋取私利,给本来就因大病而遇到困难的患者家庭带来更大伤害。这种行为违背公益慈善宗旨和非营利目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予以制止和清理。为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慈善医疗救助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大监管力度,对登记的慈善组织开展的以公益、慈善、救助为名,涉及医疗、卫生、健康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动态、防控风险,特别是对于指定合作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的,要重点排查。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此类问题必须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可采取专项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活动发起方、执行方、运作模式等情况。
二、依法查处以慈善医疗救助名义开展的非法营利活动
对于慈善组织开展名为慈善医疗救助,实为推销特定医疗机构、企业服务或者产品的,特别是引诱、迫使患者家庭以明显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医疗服务或者产品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要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三、严格规范慈善医疗救助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水平、费用价格、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完整公开活动相关信息和沟通反馈渠道,明确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慈善组织应当规范合作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对擅自增加医疗项目、提高诊疗费用,为收取额外费用进行过度治疗的,慈善组织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停止合作。
四、切实加强对相同相似问题的研判和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等活动时涉及到的类似问题也要高度重视,加强研判,防范风险。一旦发现名为公益慈善、实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类似活动,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进行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于2018年底前,将监管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我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沈东亮 5812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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