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发布时间:2020-01-09 20:15 | 来源:信息时报 2019年12月25日 A12 | 查看:1056次

广东法院试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元旦起实施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陈虹伶 王静) 以往,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因城乡居民身份不同造成“同命不同价”现象。昨日,广东省高院发布《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赔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从此将有较大幅度提升。

  “同命不同价”应成过去式

  据了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即根据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身份,区别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人口流动性较低的时期,采取城乡二元赔偿标准,能够兼顾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利益,总体上是公平的。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城乡融合水平提升,城乡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缩小,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带来的权利保护不充分等问题逐步凸显,也引发所谓“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与城乡融合发展的趋势相悖,有必要采取改革措施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法院根据本省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通知》打破了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明确了统一标准,实现了“一视同仁”。《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农村居民获赔金额将大幅提高

  现行司法实践中,“两金一费”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年、17168元/年,相差达2.45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75元/年、15411元/年,相差达1.87倍。以广东省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例,35岁的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生前与另一人共同扶养其60岁的母亲。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17168元/年×20年×60%),其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15411元/年×20年×60%÷2),两项合计29.8万余元。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0.4万余元(42066元/年×20年×60%),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3万余元(28875元/年×20年×60%÷2),两项合计67.7万余元。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提高了37.9万余元,达2.27倍。

  法院通报,此次试点工作统一的是“两金一费”计算标准,也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其他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试点期间,无论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住所地标准高则适用高标准

  根据通知,人身损害产生的民事诉讼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当前,在适用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时,深圳、珠海、汕头作为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分别有不同的标准,其他一般地区则为统一的标准。

  根据通知,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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