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9 17:29 | 来源: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08-23 12:30 | 查看:3794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部、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精神,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 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495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4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3118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9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7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32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4800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68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432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3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88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68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四、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要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其他优抚对象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内负担部分省与县(市)各分担50%;市辖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设区市与市辖区予以保障,具体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五、 各地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原则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六、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内负担50%。

  七、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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