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2 20:00 | 来源:澎湃新闻 2019-12-11 17:57 | 查看:1342次
近日,上海财经大学
一钱姓副教授
被举报性骚扰学生!
最新进展来了!
9日晚,上海财经大学发布《处理通报》。
通报称:
上海财经大学高度重视近日对我校副教授钱逢胜的举报和网络反映,当日立即成立调查组,本着认真严肃负责的态度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经查,钱逢胜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钱逢胜开除处分,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上海财经大学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学校将以此为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筑牢师德师风防线,维护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环境。
事件回顾
12月6日,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的一名学生在社交媒体上曝光该学院副教授钱某性骚扰,并称已经向校方举报。
12月6日当晚9时许,上海财经大学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对于网上出现有关钱某的师德师风问题信息,已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一旦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从网上公开的信息来看,这名被曝光的教授已在上财任职30余年,目前还在多家上市公司任独董;另一方面,几年前就有网友称其有“逗小姑娘”的行为。
12月7日晚,当事女生前往高校派出所报案并接受询问。
12月8日凌晨,当事人在民警护送下离开。上海警方表示,已介入调查。
12月9日早上,当事女生通过微博表示,已经完成报警。
12月9日,当事女生微博截图
副教授被曝校内骚扰女生
曾发“喜欢你”短信
12月6日下午,自媒体微信公众号“莫愁江湖”发布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人称11月16日晚,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钱某在课后将其锁在车内进行疑似性骚扰,整个过程发生在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校区校园内。 爆料人发布的微信聊天截图。(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莫愁江湖”)
法律解读:
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法律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
■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重点提示
性骚扰的定义
2019年2月,全国总工会编制的《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中规定:
职场性骚扰是职场暴力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指侵犯他人尊严的,具有冒犯性和令人不悦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或其他基于性的行为、语音、图片、文字等。
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职场性骚扰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现——
■交换型的性骚扰:
是指由某个掌握权力的人,比如主管,提出性方面的要求,以此作为对方获得与工作有关的机会或待遇(如录用、晋升、加薪、培训机会、调岗、职业稳定等)的交换条件。受害者被迫接受此要求,否则可能失去这些机会或待遇。
■敌意工作环境的性骚扰:
在工作场所中,任何人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辞或行为,或基于性别进行侮辱的言辞或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职场性骚扰的场所和来源
所有与工作有关的环境均可能发生职场性骚扰,不仅包括日常的工作场所,还包括实施骚扰者因工作关系有机会接触被骚扰者的场合。如——
■下班途中
■客户的办公室或家中
■公务旅行中
■同事聚会
■电话和邮件等
具体实施职场性骚扰者包括——
■被骚扰者的领导、普通同事、客户
■及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到的第三方工作人员等
职场性骚扰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及救济渠道
针对性骚扰实施者——
遭受性骚扰的女职工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对个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所调查的结果对被投诉者、被举报者具体处理或责令相关单位具体处理。
如果实施性骚扰者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
自2019年1月1日起,性骚扰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人相关的民事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未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受害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妇女组织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受害人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女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
并未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一旦将来女职工
因此类问题提起仲裁及诉讼
用人单位恐将因
对性骚扰防治的消极不作为
承担法律责任
遭受不可避免的损失!
广大女性也要运用法律武器
来保护自己!
来源:人民日报、劳动报、女性之声综合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