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出台 教育部将给教师送戒尺定规矩

发布时间:2019-11-26 19:32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9年11月25日 04 版 | 查看:544次

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教师行为列出了“禁止清单”。

  该征求意见稿发出后,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报在微博上设置的话题“教育部拟为教育惩戒权划线”阅读量达到1.4亿。人们在阅读的同时,也提出了问题:“为什么要明确界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如何把握使用惩戒的度”……

  为此,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

  早在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当时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近些年一些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指出,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教师惩戒权似乎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教不严,师之惰”的说法。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由此屡次产生家校纠纷。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师法则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提及教育惩戒这个概念。”姚建龙说,这使得“能不能惩戒学生”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人们找不到合规合理合法的惩戒与虐待体罚的界限,这也致使一些负责任的教师如要“管学生”,就可能“风险自担”。

  这种观点在一些一线教师那里得到了印证。

  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等。

  但北京某中学数学教师徐老师说:“别说面壁反省了,就是上课让学生站了一会儿,如果被家长看到,我们都会很紧张。”徐老师最近约一位学生家长到学校面谈,但家长到教室的时候,正赶上这名同学因为犯困自己站起来清醒一下。徐老师说:“我带着家长到办公室的第一件事不是聊孩子的学习,而是忙着解释孩子刚才不是在被罚站。”

  “出台这个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用定性加列举的方式把惩戒权这个问题说明白了。”姚建龙说,这也说明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直面问题,表现出了应有的担当。

  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界定清楚、清晰界定了哪些方式可以惩戒、实施什么样的惩戒,“这其实是在给老师撑腰,而与此同时,也在提醒老师承担义务,不能只管教书不管育人”。姚建龙说,避免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有三道基本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父母,第二道防线是学校,最后一道防线才是司法。要避免频频出现“熊孩子”,一方面需强化家长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强化学校管教功能,不让问题“出校园”。“实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教师有必要的惩戒手段。”

  值得关注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在给老师送出“戒尺”的同时,也给这把“戒尺”立了规矩。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报北京11月24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樊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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