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0 01:24 | 来源:环球网 2019-11-17 10:47 | 查看:1100次
警察: “你为何要去实施盗窃? ”
嫌疑人: “我就是想试验哈警察的破案速度。 ”
……
2019年8月14日凌晨
朱某骑着电动摩托车在某小区闲逛
逛着逛着就发现有一户人家窗户是开着的
于是便徒手翻窗入室准备行窃
不料被房屋主人张某、曹某夫妻二人发现
为逃离现场
朱某手持扫把与二人发生扭打
并从阳台跳下逃离现场
2019年8月14日16时许
案发仅13个小时
警方便顺利将朱某抓获
公安讯问笔录
2019年10月31日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19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在遵义市汇川区某小区内闲逛,发现被害人张某家窗户未关,便翻窗入室准备行窃,后被半夜起床的张某发现。
朱某为逃离现场,手持扫把与张某发生扭打,张某之妻曹某听到吵闹声后起床制止,在扭打过程中导致张某右肘后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曹某右足跟挫擦伤,被告人朱某随后从该房屋阳台跳下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16 时许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将其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之亲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曹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未劫获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属于犯罪未遂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自愿认罪 ,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已赔偿取得谅解、系初犯 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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