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6 00:03 | 来源:信息时报 2019-11-15 A12版 | 查看:1266次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相关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就审理了一宗高空抛物案,尽管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肇事者还是被判刑!
据法院查明,1月12日,赵某在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岛某栋楼的房内,因与男朋友发生争执,将家中行2个李箱、1把雨伞等物品,从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1月14日,赵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王某对赵某予以谅解。
庭审过程中,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辩护人辩护称,赵某扔东西的时候是醉酒状态,属间接故意。且其没有犯罪前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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