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6 00:01 | 来源:信息时报 2019-11-15 A12版 | 查看:1172次
质疑医生说“治不了”导致患者轻生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69岁患者从医院坠亡,家属质疑医生语言刺激患者,造成其心理压力,索赔20万余元。近日,广州两级法院审理了这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医院不用赔。
正办出院手续患者突然坠楼
2018年6月,69岁的黄某因出现颈部进行性肿大,曾到医院就诊,后未进一步处理。同年7月20日晚上,因为头晕,黄某到番禺区某医院入院急诊。医院确定黄某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提醒家属按时探视、心理关爱、经济支持、及时提供生活用品,24小时留陪人。之后,因考虑黄某颈部肿大可能是患有甲状腺癌或淋巴结瘤,该医院本身系二甲医院,建议黄某到上级医院进一步作穿刺病理检查。7月21日上午,医院与黄某家属沟通,家属同意转院。当日上午,在其家属办理出院过程中,黄某突然从病房三楼厕所窗口坠落,经抢救无效,黄某被宣告临床死亡。
家属质疑医生过度描述病情且未回避患者
黄某家属将该医院诉至法院。家属质疑,医院窗台高度建设不达标,起不到防护的作用。同时,“医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语言刺激患者,对患者的异常情况未加以特别关注和护理,工作中存在疏忽,未尽到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家属称,医方向家属及患者说明病情时过度表述,不注意回避患者,当着患者说“这病比较严重,我们这里治不了,赶紧转院”“这病比较严重,我们这里没有这样的医疗设备”等类似的话,导致患者情绪受到刺激。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生将两名家属全部叫到办公室嘱咐,导致没有家属在场,也没有护士在场护理,进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一审:患者对自己病情有知情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黄某自病房厕所窗口坠落,并非意外,而是自主行为。医院病房投入使用,已通过建设行政部门的验收,符合相关建筑规范。现场照片也显示,厕所窗台净高并无导致人员意外坠落的可能。
法院认为,黄某并非因心理、精神疾病入院,医院已确定其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并嘱咐家属24小时陪护。在无发现黄某有自杀倾向的情形,医院并无升级护理级别、进行心理辅导并消除自医疗场所内建筑设施跳落的条件等防范其自杀的特殊义务。
同时,患者对自己病情有知情权,且死者家属并无证据证实,医院是直接向黄某说明其病情,并做了过度表达。医院已嘱咐家属对黄某予以24小时看护,家属并无证据证实黄某坠落前无人看护是因医院将全部看护人员叫离,且医院的该行为造成黄某坠落。一审法院驳回家属诉请。
二审:不能因为有人自杀动辄得咎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近日二审认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事实的认定并非要排除理论上的所有可能。
家属缺乏证据证实医方对患者就病情作了过度表达,且就此问题而言,因缺乏具体的标准,而且尚需考量对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权的尊重,故除非有证据表明医方存在明显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宜轻易认定医方就病情的告知构成导致患者可能自杀的过错。在相关当事人没有违反防止他人自杀的具体法律标准,或明显违反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不宜轻易认定构成防止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过错。否则,动辄得咎,既缺乏归责的充分正当性,也严重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具体到本案,则加重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和风险负担,并不利于其开展医疗活动。
本案中,首先缺乏证据认定,医方负有因知道或本应知道患者存在跳楼倾向而应采取防止患者自杀的先决义务。其次,黄某是在病房的厕所跳楼,无论是家属还是医方,均难以防范。因此,本案要认定医方违反防止病人自杀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并不充分。二审维持原判。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家属索赔20万 法院判决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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