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9-11-02 16:28 | 来源:广州日报 2019年11月01日 ZSA13版 | 查看:1072次

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吁青、刘颖清

  10月3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侮辱救火英雄的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公告,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今年3月31日下午,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人员在四川凉山木里县森林火灾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该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当晚,曾某某在一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不当言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群友报案,4月4日曾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28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催促30名烈士的近亲属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直至公告期满,该院未收到相关主体提起诉讼的反馈情况。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7月23日向中山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曾某某在国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受国家褒扬,承载着民族的共同记忆和共同情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曾某某在微信群发表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对英雄烈士的精神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案件聚焦三个问题

  一、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应否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火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受国家所褒扬,赢得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他们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和非法侵害。

  二、检察机关提起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履行诉前程序,即在《检察日报》上刊发公告,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曾某某在人数众多、易于传播的微信群中,故意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曾某某虽因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但并不妨碍依法对其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曾某某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和情节等,主张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在互联网日益发展和普及,微信等成为日常沟通联系的重要工具,国家对网络安全、信息传播等方面的立法也越来越完善。个人和组织在使用网络时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链接: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曾某某侵害四川省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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