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07 22:10 | 来源:新京报网 2019-06-17 19:25:59 | 查看:1293次
继“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后,又一案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6月1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近日向社会通报了对董民刚(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关情况。
2018年5月20日夜,与董民刚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的刁某某翻墙闯入董民刚家滋事,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头车钥匙戳扎董民刚脸等部位,致其满脸是血。董民刚在反抗过程中,用剪刀将刁某某杀死。2019年2月15日,邢台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刁某某的父亲不服,向河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19年5月21日,河北省检察院复查后决定,维持邢台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于5月31日向刁某某的父亲进行宣告。
受辱遭殴打,被迫反击搏斗
2016年5月,刁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董民刚妻子李某某,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刁某某经常出入董民刚家中,从不把董民刚放在眼里。2016年5月,刁某某因故将他人打伤逃匿,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刁某某以此作为炫耀,经常威胁董民刚要顺从自己,否则就要“随时可以让你死,怎么死的都不知道”“大白天都可以灭你全家”。
2018年5月20日22时许,董民刚妻子李某某及其次子分别在卧室和堂屋沙发上休息,董民刚在堂屋看电视。醉醺醺的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04mg/100ml)翻墙跳入董民刚家院内,对挡在门口不让进屋的董民刚当胸一拳,并骂道:“你找死啊,今天就弄死你。”闯进屋后,刁某某猛踹卧室房门,进入卧室当着董民刚的面将李某某上衣撕坏,董民刚阻拦时上衣也被撕破。李某某央求刁某某离开,并答应跟刁某某一起走,刁某某坚持不走。李某某见劝说无效,主动走出房门想引刁某某离开。刁某某仍然不走,并强令董民刚出去找回李某某。董民刚不从,刁某某便殴打董民刚,董民刚未作反抗。刁某某打了一会儿自己停下来离去。
时间不久,刁某某又返回董民刚家中,继续寻衅滋事,边殴打边威胁说“今天我整死你”。董民刚脸部受伤出血,为避免睡在堂屋沙发上9岁的次子受到惊吓,董民刚进入卧室擦拭血迹。刁某某追进卧室继续殴打。董民刚次子惊醒后,拿着董民刚的手机哭着跑出了屋。返回客厅后,刁某某喝令董民刚跪在面前签写与李某某的离婚协议书。准备写的过程中,董民刚将笔掉落在地,刁某某认为董民刚故意拖延不写,便又打又骂,并用尖头汽车钥匙向董民刚头部戳扎,将董民刚脸部、耳朵、鼻柱以及胳膊、手指、腹部等多处划伤出血。董民刚想逃出屋外,被刁某某拉回继续殴打。情急之下,董民刚顺手拿起客厅南侧小茶几上白天干活时使用的一把剪刀与刁某某搏斗。刁某某见董民刚反抗,施暴更加凶狠。二人激烈打斗中,董民刚将刁某某身体多处扎伤。待刁某某停止对打后,董民刚来到屋外,让闻讯赶来的邻居和妻子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检查确认,刁某某已无生命体征。董民刚被从家中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刁某某胸部、颈部、面部、上肢、背部等部位有多处锐器伤,符合被锐器作用于头颈部、躯干及肢体伤及左颈静脉、左心室导致心脏破裂而死亡。董民刚鼻子、耳部、面部、左前臂、腹部等部位有多处撕裂伤、挫裂伤、软组织挫伤、皮肤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董民刚所在村村民自发找到村党支部、村委会,认为董民刚在正当防卫情况下失手致对方死亡,没有主观杀人故意。2018年5月30日,该村党支部、村委会向多个部门递交由970余名村民联合签名和摁手印的申请书,希望有关部门充分考虑董民刚平时为人忠厚老实、和睦乡邻、孝敬父母以及父亲重病在身无法自理、两个孩子年幼均在上学等特殊情况,对其给予宽大从轻处理。2018年6月22日,巨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信访案件转办函方式,向巨鹿县检察院转达这一申请书,要求接函后依法处理。
2018年11月28日,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收到董民刚母亲来信,反映其儿子董民刚刺伤致死刁某某属万般无奈,希望办案人员明察秋毫、伸张正义,还董民刚一个清白。来信还附有970余名村民签名摁手印的申请书。
“如此多人签名摁手印,务必认真审查,依法办理。”邢伟将收到来信情况通过董民刚委托的代理人答复董民刚母亲,责成分管批捕以及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与案件承办人,多次到巨鹿县听取公安、检察院意见,分析研判证据,指明侦查补证方向。
两次退查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8月4日,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19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并列出7条补充侦查提纲,重点对董民刚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刁某某是否在董民刚家与李某某过夜、刁某某与李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9日移送邢台市检察院。
2018年12月4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仍然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遂向侦查机关又列出7条补查提纲,重点对案发前刁某某到董民刚家的频率及对董民刚的态度、作案工具剪刀平时放置的位置等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然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日再次移送邢台市检察院。
邢台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前因事实对于认定案发当晚的董民刚主观心态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侦查方向主要在作案过程,证明案发前因的证据比较单薄。在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该院决定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及时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该院先后派员赴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经过补充证据,表明被害人刁某某与董民刚的妻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刁某某长期羞辱董民刚,多次到董民刚家中居住。对刁某某的社会调查表明,其有犯罪前科,村民视其为村霸。对董民刚的社会调查表明,其为人老实忠厚,家境困难,与人为善,在当地口碑甚好,很多村民希望司法机关对董民刚宽大处理。从案发前刁某某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及其社会表现、董民刚的社会表现,表明董民刚非常惧怕刁某某,印证了董民刚在案发当晚的主观心理十分恐惧,害怕自己和家人遭到刁某某报复,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委曲求全,也印证了刁某某盛气凌人、凶残无比,由此证明了案件发生时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实施防卫的强度适当,从而为准确判定案件性质奠定了基础。
今年1月29日,邢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
鉴于此案重大复杂,且倍受群众关注,2019年1月31日,邢台市检察院向河北省检察院汇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相关情况,河北省检察院指定专人阅卷后,认同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指导意见:一是严把案件质量,对案件存在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进一步补强;二是认真评估本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做好死者家属一方的释法说理工作;四是把控案件节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办案。
死者父亲提出申诉,省检察院复查维持不起诉决定
视频截图
2019年2月18日,邢台市检察院到巨鹿县对董民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指出:综合本案事实,防卫人董民刚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刁某某的父亲不服,向河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河北省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董民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行为,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但不能以事后的视角苛求防卫人在案发当时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而理性判断每一个反击行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邢台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决定维持邢台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邢台市检察院对董民刚公开宣布不起诉后,董民刚所在村村民及周边群众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纷纷点赞。
“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立法精神,认真审查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河北省市两级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公正司法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担当作为,有效化解矛盾,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河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冯军说。
第九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柏粮集团董事长尚金锁认为,邢台市检察院坚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底线,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让正义迟到,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他希望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大力做好这起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让更多人从中汲取教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又一正当防卫,最高检披露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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