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案宣判了,思考没有结束

发布时间:2019-07-21 19:25 | 来源:光明日报》( 2019年07月18日 02版 | 查看:822次

  【光明时评】

  备受社会关注的“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日前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常太(化名)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寻衅滋事的定罪和判决力度上看,这样的判决亦不算轻,相信是综合了一系列因素作出的。

  被告表示上诉,该案的最终结果如何,依然有待观察。该案作为一起打人事件,在舆论场获得远超一般案件的关注度。这种关注,来自复杂的案情本身,让一些人难以恩怨分明地选择一种道德站位。“小时候你对我凶”与“长大后我就扇了你”,有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前置暴力,是数十年后报复行为的源头,这种伏脉千里的关联,是令一些人五味杂陈的原因所在。

  就公众舆论而言,无论是当初学校里师生关系的不当,抑或是20年后的带有情绪的报复行为,暴力都不是解决矛盾的合理方式。暴力具有相当的延展性,可以“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同时也不难理解,由于童年阴影,这种怨恨在20年漫长的时间里,对被告正常心智造成的伤害,催生出“报仇20年不晚”的近乎畸形的报复行为。从这个角度看,案件判决其实并不意味着反思止歇。

  一方面,舆论理当对殴打教师者作出谴责,这样的暴力报复行为,无论对当事人双方,还是对社会道德准则都带来了巨大伤害;另一方面,也需要严肃看待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问题,如何构建健康的师生关系、家校关系,保证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健康,无疑还应付出许多努力。

  在数十年之后,曾接受过“暴力”教育的学生,是否能够放下过往,与历史和解,涵养出健康的行为规范,仍是公众和所有教育工作者需要关注的。如果能够借此形成公共层面的反思,促进形成更加健康科学的师生关系、家校关系,那么,对该案的讨论,也算有了更加积极的现实价值。

  我们也要看到,在20年前,青少年保护、校园环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不少漏洞的,这也应当成为今天的镜鉴。今天的青少年,理当生活在一种怎样的学习生活环境中?该案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作者:夏研,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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