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1 16:02 | 来源:新华网 2019-06-28 19:03:41 | 查看:1157次
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和使用 维护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荣誉性权威性严肃性——
新华社记者
经中共中央批准,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近日印发《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此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推动建立了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近年来,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表彰、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功勋荣誉表彰项目顺利开展,通过竖起标杆、立起旗帜,在全社会营造了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勋章、奖章、纪念章是功勋荣誉表彰的重要载体和直接体现形式,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章体尺寸没有形成规制,佩戴位置、数量、顺序、场合较为随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勋章、奖章、纪念章的荣誉性、权威性、严肃性。《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荣誉性、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激励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
答: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是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办法》注重加强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设计制作、尺寸要求、颁授佩戴、保管宣传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提供遵循与依据。二是建立梯次鲜明的规制。按照功勋荣誉表彰项目的类别和层级,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尺寸、佩戴等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充分吸收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管理经验,使我国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管理和使用与国际接轨。
3.问:《办法》所规范的勋章、奖章、纪念章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规范下列依法依规设立的勋章、奖章、纪念章:
(1)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友谊勋章,党、国家、军队按规定设立的其他勋章。
(2)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奖章。
(3)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国家级表彰奖励奖章。
(4)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纪念章。
(5)各地区各部门颁发的省部级表彰奖励奖章以及纪念章。
4.问:《办法》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设计制作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专门就勋章、奖章、纪念章的设计制作、通径尺寸、设计要求作出规定。
为形成梯次鲜明、规范有序的规制,《办法》按照尺寸逐级递减、颁授佩戴方便的原则规定了各类勋章、奖章、纪念章的通径。其中,共和国勋章通径为70毫米,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通径为65毫米,党、国家、军队设立的其他勋章通径一般为65毫米,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奖章和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奖章通径不超过60毫米,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纪念章通径不超过50毫米,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奖章、纪念章通径不超过50毫米。
《办法》要求,勋章、奖章、纪念章的设计制作应当主旨鲜明、含义深刻、庄重美观,充满时代气息、具有中国特色,选材得当,具有较高的昭彰、教育和收藏价值,充分体现荣誉感。
5.问:《办法》对勋章、奖章、纪念章佩戴场合和佩戴形式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确定如何佩戴、在什么场合下佩戴是《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我国国情、礼仪风俗并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做法,《办法》规定,勋章、奖章、纪念章颁授时,一般采用领绶形式挂颈佩戴,其他场合一般采用襟绶形式在胸前佩戴。在颁授现场,获得者如果佩戴原有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按照规定顺序采用襟绶形式佩戴,原有勋章、奖章、纪念章不能采用襟绶形式佩戴的,一般不在颁授现场佩戴。颁授时,颁授人以及获得者一般应当着正装、职业服装或者少数民族盛装,并且保持干净整洁。
《办法》规定,参加全国性授勋授奖、庆典纪念等活动,应当优先佩戴国家级表彰奖励以上等级的勋章、奖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纪念章。参加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系统或者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仪式或者出席其他正式场合,可以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6.问:《办法》对勋章、奖章、纪念章佩戴位置和佩戴数量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办法》总体按照“勋章、奖章、纪念章”,“我国、外国、国际组织”的佩戴顺序,重点针对我国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确定了佩戴的位置、数量、顺序等具体规则。《办法》规定,我国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佩戴于左侧胸前,按照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其他荣誉称号奖章、表彰奖励奖章以及纪念章的顺序自上而下、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同时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时,左侧胸前一般不超过4排,每排不超过3枚;只佩戴奖章(不含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纪念章时,左侧胸前一般不超过3排,每排不超过3枚。为直观展示佩戴规则,《办法》还针对不同佩戴情况绘制了佩戴示意图。
7.问:《办法》对佩戴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办法》规定,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等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佩戴于右侧胸前,数量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佩戴数量,佩戴位置应当低于左侧胸前佩戴的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
《办法》规定,任何中国公民不得接受、佩戴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可能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不得接受具有上述情形的国际奖励;不得佩戴不符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具有表彰奖励性质的证章。党政领导干部接受国际奖励或者国内民间奖励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8.问:《办法》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办法》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后,应当及时收回该勋章、奖章、证书及其附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我国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证书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以及其他不适宜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计制作、持有、佩戴《办法》规定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不得故意损坏、变造勋章、奖章、纪念章。
此外,《办法》还对勋章、奖章、纪念章的保管宣传、补发补办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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