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刺死霸凌者案的背后:舆论从来不是司法的“假想敌”(图)

发布时间:2019-06-18 20:53 | 来源:央视网 2019-03-28 | 查看:613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年之前的一起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不经意间彰显了法治水位的提升,也折射了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2014年4月30日,贵州瓮安四中初三学生的陈浩瀚(当年15岁)遭遇了校园霸凌:他遭遇谩骂、脚踢、抽耳光、持刀挑衅,12小时内被殴打两次的陈浩瀚再也忍不住,置身十几个人围成的死角,他与对方的“带头人”李尚可挥刀互砍,双方各中一刀,李尚可死亡,陈浩瀚重伤。

  当年,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浩瀚有期徒刑八年;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陈浩瀚家属的申诉材料。

  瓮安县公安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当年“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相关案例不足,放到现在,这案子最多就是防卫过当,(按原结果)判不下去。瓮安县法院也表示:现在判决此案可能有不同结果。

  陈浩瀚案件的申诉还有待权威部门作出处置,但是短短5年时间,“轻舟已过万重山”。

  曾几何时,校园暴力、未成年人间的霸凌一直处于冰山之下,结果一段时间里,青少年之间的恶意虐待、霸凌的视频,不断挑战着社会的良知。

  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将治理校园欺凌纳入国家议程。只可惜,陈浩瀚在学校里遭遇霸凌、羞辱时,当时司法政策并没有将此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依据。

  今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表示: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

  同样,正当防卫的议题也是在近两三年里进入了舆论核心议题,通过个案推动、舆论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使正当防卫标准的修订进入了快车道。

  2017月3月山东“于欢案”引爆舆论场热烈争论。民意汹涌,案件最终改判。终究,“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去年“昆山反杀案”在引爆舆论之后,昆山检察院及时介入案件,司法机关宣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今年两会前夕,河北涞源反杀案、福州赵宇见义勇案都被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赵宇案在做出不起诉短短10多天之后,就被写进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当中:“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声音回响在人民大会堂里。

  可以说,对正当防卫标准个案的全民讨论,成为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抓手,推动着中国法治水位的提升。舆论不是司法的“假想敌”,司法专业化不意味着与“民意”大战风车。

  只不过,之前《刑法》明确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被形形色色的土政策所架空,很多基层执法者在萧规曹随地办案时,却像卡夫卡小说《城堡》里所说的背对着法律的大门,忘记了初心所在。

  结果,正当防卫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变成“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能跑不跑就是有错”、“被打还手就是互殴”,层层因循,积弊日深。

  这时就应打开窗户听听民间的“声音”,检查法律执行与立法初衷以及依附其上的民心,是否发生疏离?

  “法官自己遇到妈妈受辱,就只能拿小本子记下来吗?”、“不能指望每个人都像黄飞鸿那样,能够对于施暴者点到即止”、“坏蛋都杀到自己家里来了,还能不反抗吗?”、“半夜听见女邻居呼救,到底该怎么办才不违法?”……这样的话语带着民间的辣味儿,背后是社会对正义的朴素期待,也推动了司法政策的及时转向。

  我们看到,近期正当防卫的标准正在悄然改变,不再止于对于社会关注的个案的纠正,也不止对舆论的被动回应,而是司法机关主动执行更合理的标准。比如,杭州市检察院对“盛春平刺死传销者案”做出正当防卫认定;宁德市霞浦县检察院对“弟弟持刀伤害哥哥一家遭反杀”的不批捕决定。

  五年前,陈浩瀚刺死校园霸凌者的个案,没有享受到有关反校园霸凌、正当防卫的“司法政策红利”;反过来说,这几年来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正推动中国法治水位的提升,这不是司法对民意的“迎合”,而是司法机关敢破积弊,在舆论场“实力圈粉”。

  我们始终相信,舆论监督是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澎湃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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