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响水爆炸事故暴露安全生产深层次症结

发布时间:2019-04-08 19:38 | 来源:法制日报 2019-04-08 第4版 | 查看:1462次

● 相关责任人犯了污染环境罪,特别是因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而构成犯罪并被判过刑的,应当终生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

● 既然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就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包括哪家企业或哪个车间应该停产、怎么整改、明确的时间期限等,将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负责人

● 为保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努力。要针对危化品企业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强化问责机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的监管人员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也要加大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追责力度 

□ 本报记者  杜 晓

□ 本报实习生 单文怡 

4月4日,江苏盐城召开市委常委会议称,将彻底关闭“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事发地响水县化工园区,并将陈家港镇列入全市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十镇百村”试点。

3月21日下午14时48分左右,位于江苏盐城响水县陈家港镇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根据官方通报,截至3月25日,事故已造成78人遇难。

响水爆炸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指示,要求江苏省和有关部门全力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发生环境污染,严防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了解,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名负有重大责任的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侦查工作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响水爆炸事故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值得公众反思。《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检测信息及时公开

引导群众自我保护 

响水爆炸事故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成为最受公众关注的问题之一。

爆炸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市县三级监测力量持续开展现场应急监测,省生态环境厅抽调了无锡、苏州、南通、连云港、扬州、泰州的环境监测力量,对事故现场上风向、下风向以及灌河下游、园区内河进行布点监测。同时,在爆点下风向敏感点对有机物开展走航监测。

爆炸事故发生后的检测数据显示,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呈逐步下降趋势,苯、甲苯、二甲苯、氯苯等污染物浓度均保持稳定达标;水环境中污染物成分较为复杂,需进一步检测分析。事故点下游无饮用水源地,群众饮水安全不受影响。

“陈家港化工园区有一些企业、超市和商务大厦等。化工园区旁边是灌河,河对面有村镇居民。在灭火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发生次生性灾害,防止在救灾过程中产生新的污染。爆炸产生的污染物可能会随着灭火用的水流到附近的水体里,或者渗透到土壤中,这是需要考虑到的潜在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说。

从大气方面来看,曹明德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商业机构、村镇以及幼儿园、中小学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气象条件较好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物会迅速扩散到其他区域,减缓对当地的影响。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响水爆炸事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最应该做的是实现信息公开,让群众及时知晓当前面临的真实境况,正确引导群众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高桂林说。

曾经犯污染环境罪

理应早被禁止从业 

3月23日,国务院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认为事故暴露的问题十分突出,表明江苏省一些地方和企业在吸取过去事故的惨痛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上不认真、不扎实,走形式、走过场,事故企业连续被查处、被通报、被罚款,企业相关负责人仍旧严重违法违规、我行我素,最终酿成惨烈事故。

有相关媒体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因犯环境污染罪,涉事化工企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曾于2017年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刑并处以罚金。

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物3吨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而此案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为124.18吨。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单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勤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吴国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高桂林对记者说,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

曹明德也称,根据2019年2月20日印发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禁止令,对上述人员担任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相关责任人犯了污染环境罪,特别是因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而构成犯罪并被判过刑的,应当终生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此次爆炸事件就是血的教训。”曹明德说。

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停产不能包治百病 

另据相关媒体报道,“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8年2月7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中,天嘉宜公司存在13项安全隐患。”“2018年8月初,响水县人民政府官网贴出天嘉宜公司申请复产的公示。”“按照规定,受到限批处罚的园区企业需完成整改才能复产。而在这份《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中,复产审核仅涉及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并未涉及安全。”

“这是比较明显的走过场。企业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主管部门也明确发函提出要求整改。但在整改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却避重就轻,回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复产过程中并没有对这些安全隐患进行严肃审查,就同意企业复产,当地有关部门对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曹明德说。

曹明德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在工作方式上可能存在问题,不能只通过开会、停产的方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既然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就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对于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要把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负责人,不能泛泛而谈。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切实了解化工园区内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包括哪家企业、哪个车间应该停产、怎么整改,给出明确的时间期限。”曹明德说。

高桂林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职权”。“在《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中,复产审核仅涉及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并未涉及安全,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高桂林说。

高桂林还认为,爆炸事故发生之后,一方面相关监管执法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启动相关程序,追究事故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由当地监察委员会对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的,及时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追究管理者的渎职法律责任。

一位安全生产领域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专家告诉记者,企业肯定是主体责任最大的,其次是监管责任,包括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等方面,相应的责任都要去追究,这方面的程序已经很成熟。比如主体责任,现在是要查实际控股人到底是谁,因为其话语权非常重要。安全和效益中间存在一个平衡,这个平衡该怎么把握好是关键。有些人把利益看得太重,在安全生产投入上就怀有侥幸心理。对于安全生产投入,实际控股方有很大的话语权,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须承担很大的责任。

源头治理预防为主

监管到位强化问责 

响水爆炸事故发生后,多个省份也紧急部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据了解,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首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订。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等进行明确规定。

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紧急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层层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基本面。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基础性、根源性问题,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新水平。

曹明德认为,发生事故后,一般都会全面排查、深入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而言,要尽量避免末端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做到预防为主。预防原则也是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与事后治理相比,事前预防成本要少很多,危化品企业尤其如此。

“危化品企业要遵守关于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从源头上实施防止危化品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举措。在知识培训方面,要经常性地对危化品企业负责人、员工进行培训。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建立严密的内部监控机制。”曹明德说,另外也需要对危化品企业进行外部监督,除依靠监管部门外,还应该增加公众监督,即公众参与原则,这也是环保法的重要原则。要保证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允许公众和社会组织监督、纠正,包括提起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通过外部监督,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包括一些危化品企业职工的生命权益。

高桂林建议,为了保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努力。要针对危化品企业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强化问责机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的监管人员给予党纪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加大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追责力度,追究管理人员的渎职责任。这样三管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对于危化工企业的监管,主要是要加强并落实好事前监管制度。可以借鉴煤炭开采企业的监管模式,适时将图像传送到各级有关部门办公室的监视仪器上,实施即时监管。如果哪一个环节有漏洞,监管仪器需要在第一时间内报警,并由有关部门及时给企业下达整改指令。”高桂林说。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安全生产领域专家认为,我国实行分级监管,或者叫分层监管。所谓分级监管,即根据企业过去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表现,针对其历史业绩进行监管,对恶迹多的企业检查频率非常高。要盯紧以前总是出事的企业,不怕干扰其生产秩序。表现最差的企业检查频率最高,而且是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管。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整改安全隐患不能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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