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31 18:45 | 来源:光明网 2019-03-29 09:35 | 查看:591次
长期以来,国有文艺院团作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今年1月,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文内5章28条,并附有《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覆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全过程。
在3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红琼表示,该《试行办法》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
考核委员会终评分定级,将建考核结果通报制
“近年来,各地国有文艺院团对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已成共识,但在具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上,还存在科学性、操作性不够的问题。”李红琼说。《试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明确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规范评价考核流程,推广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文内具体内容,李红琼表示,《试行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原则,强调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精品导向、易于操作实施,规定评价考核主体为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等组成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
另外,文中提到,规范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提出围绕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进行设置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考核委员会据此制定评价考核细则;设定评价考核流程,把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5个环节,由考核委员会依据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定级。
“明确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院团申请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李红琼说。
设定演出考核指标,涉及场次、观看满意度等
事实上,社会效益经常不容易被量化。“将社会效益指标量化进行考核,是一个新生事物,之所以叫《试行办法》,就体现了考核指标体系构建要不断探索完善。”李红琼说。
从指标体系设定看,李红琼表示,首先明确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是综合性考核的一部分,突出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占比权重须高于50%。
其次,考核中注意遵循艺术创作演出规律,艺术创作、演出、普及是国有文艺院团的三项核心职能。其中,艺术创作是国有文艺院团从事艺术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核心环节。《试行办法》把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的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项目,包括院团在考核年度内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者引进剧(节)目等活动。
“演出是国有文艺院团实现社会效益的主要方式,如果没有演出,社会效益就不能实现。《试行办法》在演出方面设定了考核指标,比如,演出场次、观众人次、观看满意度等。”李红琼说。
将作品原创、改编、复排等纳入考评指标
优秀作品创作是社会效益的源泉。记者了解到,《试行办法》将包括原创、改编、复排、移植和引进等多种创作形态,都纳入了考核评判指标体系。
“《试行办法》把创作、演出结合起来考虑,总分设定为100分,创作和演出加起来80分,普及20分。创作、演出中间分值比例,可根据不同院团职能定位决定。”李红琼说。
另外,《试行办法》也设定了社会效益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将采取一票否决。“出现一票否决情况,院团当年绩效考核中将体现为约束性结果导向。”李红琼说。
她还提到,国有文艺院团特别是基层院团,如果每年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创作演出计划,以避免创作生产演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政策体现正向激励,职工工资与“社会效益”挂钩
值得关注的是,《试行办法》强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的政策保障,建立一系列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明确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院团,应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李红琼说。
《试行办法》还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应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
另外,《试行办法》还提到,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
据了解,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六省市为2019年《试行办法》的试点地区;在202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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