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就是日常的活生生的法 ——谈司法领域人民性与专业性之关系

发布时间:2019-03-18 14:57 | 来源:北京日报 2019年03月11日 16 | 查看:1380次

季卫东 

我的《法治秩序的建构》一书被翻译成英文、分上下两卷出版,这令我感到非常高兴。尽管这本论文集的视角是多元化的,注重中西方文明之间的沟通与相互理解,并进行了制度的比较分析,但最初设想的读者群其实还是限定在汉语世界。因此,有些背景信息是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有些问题意识和表达方式也许不一定具有普遍意义。但我希望这本书的内容能够超越时空制约,有助于中国之外的人们正确认识和评价在这里发生的制度改革及其思想和实践的基本特征。 

在中国法律秩序发展的六十年历程中,前一个三十年间,为了“破私立公”,在法律规范层面不可能强调个人权利,因而从现代主权理论中提炼出“人民”的概念,作为界定小我与大我之间关系的标准和调节器。与此相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具备“人民性”。后一个三十年间,以经济绩效为标准的法制建设,构成了不断合理化的过程:首先整顿投资的制度环境,继而加强交易安全和权利的保障,进而确保解决纠纷的实效和司法公正。在这环环相扣的制度进化链中,法律运作的“专业性”日益彰显。人民性与专业性的交替关系,在司法领域有着非常典型的表现。 

司法领域的人民性命题,可以追溯到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提倡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概括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即“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这种审判方式还有一个更一般化的表述,这就是“司法群众路线”。出于推行司法群众路线的需要,在1950年代曾经开展过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当时的基本做法是在废除从现代西欧移植的六法全书汇纂体系的基础上,刷新审判机关,排除职业法律人,采取群众路线和政策思维方式。这种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运动,与二十世纪初叶德国的自由法学派的勃兴、法国的无视法典、判例乃至学说进行公断的“马尼奥现象”、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特别是其中的规则怀疑主义)思潮相映成趣。其结果,作为规范本质的确定性侧面遭到忽视,在群众路线或者人民意志的名义下,审判者的裁量权实际上被大幅度扩张了。 

从人民性到专业性的重点转移发生在1990年代后期。以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的制定和公布为标志,有关部门开始根据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回应时代的呼声,在一定程度上扬弃了第一次司法改革的基本方针。第二次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权的合理化、现代化。在人事路线上则表现为职业化、精英化;在制度设计上则表现为提高审判的效率,加强判决的执行力;在理论上则或多或少有些概念法学的色彩。然而,由于社会上程序正义观念很薄弱,法律解释共同体尚未形成,加上其他配套条件的缺乏,按照现代审判制度和法律职业主义理念加强独立性和判定契机的举措,在客观上反倒从另一个方面强化了法官的裁量权,结果引起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强烈反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就是酝酿第三波司法改革。它的基本目标应该设定为以适当的、有效的方式限制法官行使裁量权的任意性。 

从2013年年底开始启动的第三波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在日益复杂化、动态化的当代社会,法院造法的现象日益显著,判例和司法解释已经具有创制规范、权利以及政策的强大功能。与此相对应,法官的裁量权也日益增大,而传统的内部行政性审查和群众路线不足以解决时代呈现的各种新问题,怎样采取制度化方式适当地、有效地限制判决的恣意性成为法学领域的重大课题。另一方面,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为了确保规范的遵守而继续采取从形式上排除裁量权的做法。 

总而言之,真正的法律规范是通过判决体现出来的。至少在一般公民眼里,审判就是日常的、活生生的法。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构而言,如何定位司法权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尽管近几年来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举措有所整顿,因此引发了颇为激烈的争论,但无论如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司法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的深层次研究,仍然是法学界的中心任务和最根本性的课题。与此相应,2009年以后三十年的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在对人民性和专业性之间的关系进行适当重组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确立与二十一世纪全球格局相适应的中国的民主法治模式。 

我们之所以能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做出上述判断,是因为从1990年代初开始,中国开始发生结构性巨变。市场竞争机制的导入,不同利益集团的分化,使人们对自由以及公正的游戏规则产生了渴望,并导致制度改革的诉求。作为对这种演变趋势和诉求的回应,中国逐步加强现代法典编纂、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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