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警察最重仅判13年?袭警判决引发争议(2图)

发布时间:2019-03-10 19:26 | 来源:南方工报 2019-01-28 13版 | 查看:8298次

  ■央视新闻截图

  ■1月19日凌晨,另一位人民警察别立福在搜捕故意杀人案嫌犯时,被嫌犯刺伤,最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资料图

  2017年除夕之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曲玉权在出警时被围殴致死。时隔两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6名被告的一纸终审判决,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论和质疑。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被6人围殴、头胸部多次遭到击打,最终导致1名警察3根肋骨骨折并引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另外1名警察也被打伤。最终,6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的刑期。这一起案件从背景、情节、警察的死亡原因再到凶手们的刑期,无一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

    “心脏病人被打死,就该轻判?”“如何维护民警的执法尊严?”“活活打死一个警察,只判13年?”……社会舆论对该袭警判决议论纷纷。

  质疑

  2017年除夕下午4时59分,在哈尔滨一家名为“你要红”的量贩式KTV中,5人因喝酒发生口角。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李振东迅速赶到现场,在依法处置斗殴事件时,遭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曲玉权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无效不幸牺牲,年仅38岁。

  2018年12月3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书,6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4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年。

  判决引发质疑。

  《人民公安报》官方微信发文《杀害战友的凶徒刚被判刑,又一名战友牺牲!转发呼吁严惩袭警!》。文章中,《人民公安报》公众号这样描述曲玉权案件:“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曲玉权的被告人,最重的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最轻的仅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起表明态度的还有公安部主管的中国警察网,发布了一篇名为《不只曲玉权!刚刚,官方通报:民警执行任务牺牲!请严惩袭警者!》的文章。

  舆论浪潮齐齐涌来,许多人质疑:打死了一位警察,为什么最重仅判13年?

  回应

  2019年1月1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的情况通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陈辉认为,本案被告人的击打行为是引发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将被害人的死亡后果的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陈辉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指导案例,都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甚至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曲玉权作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时,被众被告人殴打致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被告人要求严惩的呼声也很强烈。

  但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处,必须以案件的事实为根本遵循,理性对待。在本案中,虽然被害人的胸部有三处肋软骨骨折,但根据司法鉴定,该骨折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暴力加害程度和地位、作用,判处各被告人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不存在重罪轻判的情况。

  舆论

  这样的通报,显然没有说服舆论。不少网友找到了类似情况的案件,表达了自己的疑问——差不多的情节,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

  有网友找出了2012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警史英才一案的判决。史英才在2011年的一次执勤过程中,遭受被告人3人的殴打,导致史英才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最终法院判处主犯韩方奕死缓,两名从犯分别获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11年,附带民事赔偿597064元。

  还有网友对比了2016年的徐玉玉案。徐玉玉因被电话诈骗9900元,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不幸离世。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安队伍也集体炸锅,除了表达不满,感觉内心委屈和受到伤害外,一位网友的说法很有代表性——

  “我是一名警察,也有司考A证,我同样坚定不移地不曾质疑全国各院法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观念,只是这个判决会让所有基层民警束手束脚,佛系执法,受到伤害的,最终只是人民群众。”

  针对这次案件的审判,陕西西安的一名老警察表示,如果双方是单纯斗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法没有错。但是本案被害人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出警民警,判决书字里行间没有涉及到被害人职务行为,没有考虑到这个量刑情节。

  数据

  2013-2017年的5年里,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共2003人,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因公牺牲民警平均年龄43.5岁。

  2018年,301名公安民警、141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1.2万余名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英勇负伤。

  观点

  侠客岛:司法必须考虑示范效应和公序良俗

  事实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考虑到袭警的因素,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没有专门的袭警罪,只有笼统的“妨碍公务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时,之前呼声较高的“袭警罪”没有被规定进来。只是在“妨害公务罪”当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所指的“第一款”,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换言之,如果故意伤害正在执勤的警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早在2003年,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中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以此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给民警执法带来保障。同时,应增设袭击非执行职务警察及警察家属的处罚条款。

  这次曲玉权案件,广大民警以及群众层出不穷的质疑,说明了什么?说明大家的确担忧此次案件的示范效应,会导致袭警事件恶性循环,而自己依旧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对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方面,我们尊重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诉讼架构,所有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事实进行裁定;另一方面我们无意以舆论干涉司法,法律不能被舆论所淹没,司法更不能被民粹所左右。

  惟愿所有讨论,能够用曲玉权的牺牲推动袭警入刑,增强对公安队伍的有效保护。保护警察,就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

  (综合自法制日报、侠客岛等)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袭警判决为何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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