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日起实施 提高奖励抚慰金标准

发布时间:2019-02-22 16:42 | 来源:央广网 2018-10-31 17:50:00  | 查看:1182次

央广网西安10月31日消息(记者刘涛 王佳爱)新修订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项目,也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部法规。条例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对促进陕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条例自颁布实施15年以来,对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推动陕西省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省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780名,发放奖励金1700多万元,慰问救助金335万余元,住房、医疗、助学、扶贫济困补助金464万余元。

  但随着陕西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见义勇为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的问题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慰金标准偏低,保障保护措施规定的过于原则、范围不够全面,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时限不够明确等方面。因此,条例亟需结合全省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增强科学性、操作性、针对性和可落实性。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规划安排和立法计划的要求适时启动了对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2017年11月,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18年3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调研论证,在省内多地开展立法调研,并赴外省学习见义勇为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征求了省及有关部门、全体省人大代表、各类专家学者、基层司法工作者的意见。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调研情况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合理规范了见义勇为申报的程序,切实提高了奖励抚慰金标准,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措施,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名誉相关保护规定,建立健全了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本省人员在省外见义勇为的情形纳入条例规范,拓宽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的渠道和范围;在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申报、审核确认程序中合理缩短审核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精神事迹、名誉荣誉保护的规定,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精神层面的保护要求提到了显著位置;依法增加了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免责条款,合理排除了见义勇为人员实施正义之举可能带来的民事责任。鼓励更多的人实施见义勇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另外,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见义勇为事迹的突出程度及贡献大小,按照省市县三级标准,逐级予以奖励,奖励抚慰金标准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又分别提高了30%到100%,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抚慰金标准提高至145万元;同时,条例中补充完善细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措施,并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确保待遇落到实处,并得以持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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