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7 20:30 |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9-02-03 10:35 | 查看:811次
民函〔2019〕24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现发布《全国性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事项须知》,该须知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材料,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我部(脱钩后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请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我部)。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材料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并在网上填报,不再需要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我部。
为加强年检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我部将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18年度年检结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未在5月3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的社会团体,将移交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填报的年检材料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社会团体,我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全国性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民政部
2019年1月28日
附件1
全国性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18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19年3月10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7年度检查未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应当提交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不再需要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未办理新证的社会团体请于2018年度年检工作开始前进行换证(地址: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房间,咨询电话:58124119、58124120)。我部可以根据2018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2018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7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2018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最近连续3个年度(2016-2018年度)当年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如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最近3个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四)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表的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名称,密码:Xhsh@2018,其中密码第一个字母为大写,后边为小写。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资产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备齐后报送。
(五)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含按要求须提交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审计报告、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18年度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8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8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年度检查结论公布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工作报告与年检结论查询”栏目公布,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57702509—3517或3427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122
3.脱贫攻坚、对外交流情况填报咨询:(010)58124057
4.资产报告填报咨询:400-1199797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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