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6 21:15 | 来源:人民日报 2019-02-14 19版 | 查看:762次
【案情】某盐场工人伏某,从盐场内退后到某公司工作,在打扫卫生时因遭受交通事故受伤。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伏某受伤为工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伏某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
其后,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公司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方向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及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计16万余元。
公司方辩称,伏某是盐场工人,享有社保,内退期间至公司工作,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因此伏某与公司方应属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伏某诉求不予支持,伏某对此表示不服,遂诉至当地法院。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伏某虽然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盐场内退职工,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公司方从事劳动、接受管理,其与公司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仍构成劳动关系。
即使内退职工的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新用人单位也应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转移手续,并续缴工伤保险费,从而实现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公司方作为新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律义务,使得作为劳动者的伏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当由公司方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律义务。据此,法院判定支持胜诉。
法官提醒,对于原单位的内退职工,其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新用人单位切莫自以为雇用了内退人员,就不需为其上工伤保险、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律义务。
(本报记者 倪 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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