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09 09:27 | 来源:搜狐 2019-01-12 15:28 | 查看:4808次
近日,汕尾部分网民在微信群内传发如下信息:本人,蔡明健15934367855
今天上午的3岁女儿在海丰澎湃医院附近被人拐走了,女儿能说出她妈妈的手机号码 从监控上看是被一个四十多岁男人抱走了现我们家都急疯了 有知情者请告之 万分感谢 看到信息的兄弟姐妹留意一下 联系人 蔡明健
如果看一眼懒得转的冷漠人,也请你伸出手指按3秒 ,看到就转转吧 ,我们以后都会有孩子的。
谢谢你,必有重谢10万元!谁的群多大家帮忙转发一下!好人一生平安。
转发一次本人发红包8元
本人蔡明健,妻子张红玉,不发红包死全家。
电话蔡明健:18926613206
给我打电话证实此事,夫妻俩在这里跪求好心人帮忙转发
相信很多人看到“孩子被拐”的信息,大家都会特别关注,但是大家也要明辨真假,否则又成了造谣者的传播工具。
究竟有没有这回事?下面,网警蜀黍先给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疑点
↓↓↓
疑点一:没有“蔡明健”本人身份信息;没有孩子丢失具体时间(今天,指的是哪一天?);
疑点二:消息内容中的一个电话号码归属地明显不是汕尾,而是广东清远和山西长治;且经查,此号码已被多名用户标记,疑似为疑似骚扰电话!
疑点三:没有孩子相关照片,没有孩子体貌和衣着特征描述。
经网上搜索消息中的关键字会发现,相关信息全国各地都有,内容大同小异(有的姓名改动,有的电话号码改动)。在此之前已有多地警方辟谣!
果不其然,又是一条全国蔓延的信息!
大家都该明白了吧
这是一个彻彻底底的谣言
这里提醒各位要谨慎转发
希望大家对不清楚的视频、图片、文字等信息,不要随便传播,也许在无意中你就帮别人传播谣言了…
汕尾网警提醒:
1.“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散播谣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样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等你哦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网传"蔡明健3岁女儿在海丰澎湃医院附近被人拐走"?你又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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