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06 21:58 | 来源:人民日报 2019年01月05日 04 版 | 查看:1005次
本报记者 魏哲哲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源头,公示哪些主体有权执法等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过程,确保程序合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结果,保障执法决定合法
近日,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国务院新闻办1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我国约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在行政机关各项活动中,行政执法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最直接。”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表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行政执法总体上有很大改善,群众的满意度也日益提高。“与此同时,行政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等,执法不作为、执法不重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时有发生。”刘振宇说。
另一方面,部分人阻挠执法、抗拒执法的现象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执法疲软的问题引发热议。“比如高铁霸座飞机霸座的问题、城市流浪犬的治理问题等,公众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刘振宇说,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有很多,重点推行三项制度出于哪些考量?“三项制度是整个行政执法制度体系里最典型也是最关键的。公示制度规范源头,向社会公示哪个单位有什么样的职权,什么样的执法主体有权力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过程,确保程序合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结果,保障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说,抓住这三个制度,将对提高整个行政执法的水平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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