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1 19:46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8-11-30 AA05版 | 查看:960次
南都讯 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对动物饲养管理责任作出专款规定,提出禁止犬类携带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免疫证明或标牌,加戴口嚼或嘴套,并要求各地市制定养犬管理办法。
携犬乘坐公交工具最高罚200元
面对近年来频发的犬类伤人、扰民事件,在一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的一再呼吁下,与修改一稿相比,此次提交三审的修改二稿大幅增加对动物饲养管理相关规范性规定和惩罚措施的内容。
具体而言,条例提出,除携带工作犬、导盲犬、扶助犬或者为动物开设专门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对于违反者,条例参考《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出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遛狗不清理粪便最低罚50元
为最大限度避免宠物伤人事件发生,条例要求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
针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条例充分借鉴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养犬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由公安部门或其他指定的部门予以处罚,并区分单位和个人罚则。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不携带免疫证明的行为也增加相应罚则,规定携带已免疫饲养动物外出,但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的,对单位处10 0 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行为,条例作出多项规范要求,规定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猫)笼,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对于未即时清理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此外的违规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增加规定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骆骁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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