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醉酒男子交通事故身亡,3名同桌酒友被判赔46万

发布时间:2018-12-08 23:56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8-12-07 08:57 | 查看:811次

  据佛山三水法院消息,该院日前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名男子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3名一起饮酒的酒友,被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摩托车两次滑倒,朋友跌落身亡

  2016年8月18日晚,元某、吴某和朱某3人,一起到乐某经营的小食店吃饭、饮酒,4人几瓶白酒下肚后,醉意熏熏,散场回家。

  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吴某和朱某,途中因摩托车侧翻,吴某当即换乘另一台出租摩托车离开,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继续行驶。随后,元某驾驶的摩托车再次滑倒,朱某从车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元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的父母以元某、吴某、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父母诉称,吴某、乐某在饮酒过程中劝酒致使元某、朱某二人醉酒,且没有阻止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回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请求法院判决3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57万余元。

  判决:两酒友未提醒和劝阻,担责9%

  三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元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导致朱某死亡主要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人,相互之间距离最近,最容易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故同饮人之间均有及时通知、照顾和帮助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法院认为,吴某、乐某作为同饮人,理应知道元某、朱某当晚饮酒较多,酒后驾车返回住处存在一定的危险,但二人均未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提醒,也未关注其去向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劝阻,亦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因素之一。故吴某、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朱某在饮酒较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明知被告元某大量饮酒而依然搭乘其摩托车,自身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酌定减轻三被告15%的赔偿责任。

  由于三被告在本案中属于分别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案情况,酌定由被告元某承担91%的赔偿责任即424396.82元,被告吴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23318.51元,被告乐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18654.80元。据此,我院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小酌怡情,暴饮伤身

  法官提醒大家,在社交活动中,宾客间相互劝酒和敬酒应该适度,如发生强迫性劝酒,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等情形,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酌怡情,暴饮伤身,再次奉劝大家喝酒应适度,摒弃”逢宴必酒、逢酒必劝、逢劝必猛”的饮酒陋习,避免同类悲剧再次上演。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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